撫順市城鎮房屋拆改管理辦法

凡拆改主體結構的,房屋拆改人應持書面申請和同房屋管理人簽訂的協定書及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審定的設計方案,報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鎮房屋拆改管理辦法
  • 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批准
  • 簡介:指拆改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
  • 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準拆改的房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1996年4月17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5月2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對房屋原有結構、格局和設施等進行部分拆除改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改人,是指拆改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的拆改管理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改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縣、順城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改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參與房屋拆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自管房屋的拆改管理。
異產毗連房屋的拆改,由該棟房屋的主要產權單位或由產權人共同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享有部分產權的房屋拆改,由原售房單位負責管理。
新建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確認產權的房屋拆改,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獨立成棟的私有房屋的拆改,由產權人負責管理。
以上所稱房屋產權單位、產權人共同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售房單位、建設單位、產權人,統稱為房屋管理人。
第六條 房屋拆改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管理和消防要求;不得損害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和經營活動。
第七條 禁止下列房屋拆改行為:
(一)超出陽台外牆面封閉陽台;
(二)拆改公共部位;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拆改的房屋。
第八條 凡拆改門、窗、大便器、地漏、煙道、間隔牆的,房屋拆改人須向房屋管理人書面申請。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房屋管理人應同意拆改,並在7日內與房屋拆改人簽訂協定。協定書應明確拆改後的修繕、補償、管理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九條
拆改結束後,拆改人應報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嚴格限制臨街房屋窗改門或其他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拆改行為。特殊情況確需窗改門的,除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手續外,還須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拆改。
拆改移動室內公用設施的,須報請設施管理單位批准。
第十一條 對已拆改部位再行拆改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因房屋拆改造成滴漏或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由房屋拆改人負責維修,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拆改的,由房屋管理人責令其停止拆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拒不執行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或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並處以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房屋拆改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房屋管理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拒不執行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行拆除或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並處以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房屋管理人放任拆改房屋,使房屋出現重大隱患、不按規定審批或越權審批拆改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房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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