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撫順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依據法定程式,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並予以儲備,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城市各類建設所需用地從政府儲備的土地中供應。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第五條 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直接進行儲備:
(一)城市空閒地;
(二)依法沒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收回的荒蕪、閒置的國有土地;
(四)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批准報廢的土地;
(五)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用,或申請續用未獲批准的土地;
(六)依法可無償收回的其它國有土地。
第六條 下列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收購、徵用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舊城區改造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五)在企業改制、遷移中可置換的土地;
(六)徵用的集體土地;
(七)徵用集體土地導致撤村、撤組後剩餘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為國有的土地。
第七條 土地收購儲備的一般程式:
(一)申請收購。城市規劃區內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收購條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申請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收購。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收購的土地以及政府確定予以收購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權屬、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四至範圍等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
(三)收購測算。市土地儲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擬收購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進行測算和評估。
(四)申請報批。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收購費用及擬收購地塊的規劃方案進行地價測算和經濟分析,編制土地收購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交土地收購儲備申請,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五)簽訂協定。收購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
(六)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約定的金額、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七)變更登記。收購補償費用支付後,市土地儲備機構和原土地使用權人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書;
(三)營業執照;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五)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六)主管部門的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 土地收購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劃撥住宅用地,土地不予補償。
(二)置換土地、盤活企業及事業單位的非住宅劃撥用地,按現狀用途評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補償。
(三)以出讓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按剩餘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予以補償,如土地使用者以低於市場價格轉讓時,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優先購買。
(四)納入收購儲備範圍的集體耕地,徵用時土地補償費按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予以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納入政府儲備庫的土地,列入近期供地計畫的,由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整理,達到建設用地條件;對未列入近期供地計畫的,由土地儲備機構進行臨時經營、出租,所得收益用於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納入儲備範圍的國有土地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依據《撫順市城市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將土地儲備信息及時報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供地方案。
第十四條 儲備土地除依法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外,一律採取招標、拍賣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供應時,土地儲備機構對土地收購、整理、儲備的成本進行核算,經市政府審核,在土地有償收益中逐年扣除,返給土地儲備機構。
第十六條 政府在收繳的土地有償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設立土地儲備專項基金。
土地儲備專項基金由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實行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項用於土地儲備。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儲備的土地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作為土地儲備的周轉資金。
第十八條 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不得阻撓或拒絕政府收購,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土地、房產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和雙方協定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並繼續履行有關協定,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法律程式要求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未按協定或儲備方案支付補償費用或收購資金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收購、開發整理中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可依照協定中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