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撫順市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辦法》是撫順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商品房產權登記的管理,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明晰產權歸屬制定的辦法。

【發布單位】8061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9-28
【生效日期】1995-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1995年9月13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產權登記的管理,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明晰產權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以預售方式或現貨銷售方式出售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是指承購人在購房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撫順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
第四條市房產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
第五條開發經營企業出售商品房,必須以產權銷售形式進行。
個人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個人所有;財政撥款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單位自籌資金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單位所有;共同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其產權歸出資者共有。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簽約後,開發經營企業應在三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契約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契約備案登記。
預售契約應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製的文本。
第七條商品房承購人應在契約生效後三個月內(預售的從結算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商品房交易手續及繳納稅費憑證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並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手續:
(一)開發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承購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提交監護人證明的;
(三)二人以上共同購買的商品房,在契約文本上未註明出資份額的;
(四)承購人委託他人代購,未出具合法委託文書的。
第九條商品房承購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前不得進行轉讓。違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撤銷非法交易,並處以交易價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十條開發經營企業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給被拆遷人的房屋,由被拆遷人持償還房屋的協定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後超過六個月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和開發經營企業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應由開發經營企業持土地使用權證書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按商品房成本管理辦法和價格管理辦法,其建造成本已攤入商品房成本的拆遷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按國有房產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以市場價購買的商品房,且無明晰產權歸屬的契約或協定的,承購人在本辦法施行後兩年內提出產權要求的,產權應劃歸承購人所有。
第十四條撫順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城鎮國有土地上商品房產權登記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