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房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房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在1996.12.02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房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2.02
  • 實施時間:1996.12.02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產評估管理,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產買賣、租賃、贈與、繼承、拆遷補償、典當、交換、政府徵購等涉及房產價值或價格評估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產評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凡從事房產評估業務的單位,須向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查認證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房產評估業務。
房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從業場所;
(三)有一定的註冊資金;
(四)有專業房地產估價師或一定數量的估價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未取得房產評估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房產評估。
第五條 房產評估,當事人可委託房產評估機構進行,但涉及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的,須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估機構承辦。涉及國有資產轉移的,評估後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 房產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標定地價為基礎,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七條 進行房產評估,必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相關的證件。委託評估的當事人還須與評估機構簽訂房產評估委託協定書。
第八條 房產委託評估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業務受理;
(二)制定作業計畫書;
(三)現場勘查;
(四)收集整理相關的資料;
(五)選擇評估方法;
(六)撰寫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
(七)送達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及收取評估費。
第九條 房產評估機構應於收到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評估作業,並向申請人出具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
第十條 房產評估結果一年內有效,超過期限的應重新評估。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及其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果書或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要求保密的,評估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司法機關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十四條 評估人員與申請評估項目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評估人員違反本規定,牟取私利,弄虛作假,故意抬高或壓低標的物價值,給國家或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未取得評估資格或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產評估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評估過程中提供偽證,阻撓評估人員依法進行評估工作。對於提供偽證或阻撓評估工作正常進行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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