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在2003.09.0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01
  • 實施時間:2003.09.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撫順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國有工業企業廠區內房屋除外)所有權人,將房屋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收取租金的下列行為:
(一)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的;
(二)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利用房屋以聯營聯銷等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將房屋分割出租的;
(四)其他出租行為。
第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 撫順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撫順市房屋租賃管理處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土地、物價、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未經產權人同意的;
(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屬於違法建築的;
(五)經房產管理部門鑑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年租金。
第二章 租賃契約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在達成協定後一個月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領取國家規定的房屋租賃交易契約文本。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房屋租賃交易契約應當真實、詳細,禁止租賃雙方弄虛作假、隱瞞租金價格。
第九條 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位置、面積、及設施情況;
(三)房屋用途,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變更或者提前解除租賃契約:
(一)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承租人違反契約規定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契約約定按期繳納租金並延期超過三個月的;
(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賃契約不能全部履行的;
(六)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維修房屋責任的。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契約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契約。
第十三條 出租人轉讓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出租人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契約的規定。
第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契約終止前三個月內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可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逾期需要繼續租賃的,須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延續租賃手續。
第十六條 變更、解除、終止租賃契約,當事人應當共同對房屋及設備進行檢查,雙方無異議後,簽署書面意見,並在15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章 轉租
第十七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十八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第十九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訂立轉租租賃契約,並共同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轉租手續。轉租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限, 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轉租的租賃契約生效後,轉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契約約定的義務。受轉租人承擔轉租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對原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契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轉租租賃契約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四章 租賃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須在簽訂租賃契約一個月內,持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契約共同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須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書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租賃雙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身份證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檔案。
第五章 租金管理與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非住房租賃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按指導租金的1%計收,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雙方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按套收取,收費標準為一次性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擔,棚戶區內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收取。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收取。收取的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未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處以交易價款兩倍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未按期補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0.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妨礙、阻撓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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