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02.13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2月13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不斷完善、發展和規範我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和《撫順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我市市區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房產開發招標發包和房地產交易活動以及與其相關的行政審批、收費的指定場所。
第三條 市場應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運用市場機制最佳化資源配置。市場的運作和管理充分體現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方便企業、方便社會、方便民眾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市場內暫時設定土地、勘察設計、施工招投標和房產交易4個專業市場和1個為市場配套服務的行政審批、收費中心。
第五條 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對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實施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下設“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管理辦公室)是市場管理機構,行政隸屬市建委領導。
第六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管理市場的建設和日常事務;
(二)協調駐場的行政審批、收費,規範市場運作程式;
(三)協調、指導各分市場的交易活動;
(四)會同各主管部門查處市場內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五)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和商務服務,為駐場各主管部門提供辦公條件。
第七條 根據聯合建場、依法行政的原則,市場實行原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與市場管理辦公室協調指導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各專業市場的經營活動,集中在市場內進行的各種行政審批和收費,仍由各行政主管部門派員駐場實施管理,執行各行業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並服從市場管理辦公室的管理、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進入市場的交易雙方和駐場行政審批、收費單位,應按《撫順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內審批、收費運行程式、規則》和各專業分市場的管理規定進行閉合管理。四個專業分市場之間和分市場內部程式之間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對前個市場和上道程式負責把關,沒有經過前一個程式的審批和收費,不得進行本項程式的審批和收費。
第九條 工程建設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發包承包按下列運作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單位)持項目計畫任務書、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接受建設項目管理的資質審查,領取《工程建設行政審批、收費市場內傳遞單》(以下簡稱《審批傳遞單》)。此項工作由市建委和市開發辦駐場辦理。
(二)建設單位持項目計畫任務書、開發項目中標書進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申辦規劃定位審批和土地使用手續,經過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環保、消防、通訊、人防等建築配套條件的聯審(由國土規劃管理局組織,在市場內進行),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建設場地上有需要拆遷的建築物,尚需到房產部門辦理產權認定、拆遷評估和登記手續,再到拆遷辦公室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持項目計畫任務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入勘察設計市場,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信息,按照勘察設計市場運行程式及有關規定,辦理勘察設計招標或委託,簽訂契約,併到駐場的建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鑑證或公證。大型建設項目需要進行擴初設計審查的,由市建委在市場內組織審查。
(四)建設單位具備施工條件後,持勘察設計市場簽發的通知單,進入工程施工招標市場,發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信息,在市工程招標造價辦公室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工程招投標活動。不具備招標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五)施工單位持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由招標管理駐場部門組織簽訂施工承包契約,併到駐場的建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辦理鑑證或公證及質量報監等手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分別交納各種行政事業收費。
(六)憑《審批傳遞單》由市建委駐場人員簽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地產交易按如下運作程式進行:
(一)交易雙方持土地權屬證明檔案和書面契約(或意向書)到駐場國土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國土規劃管理部門對交易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委託駐場地價評估機構對擬交易土地進行價格評估,作為交易價格和核收有關稅費的依據,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有關手續,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允許進入市場交易;
(三)由駐場國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費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房產交易按如下運作程式進行:
(一)商品房銷售:交易雙方簽訂商品房交易契約後,共同到駐場房產交易所辦理登記,經物價管理部門審價、工商部門備案、契約鑑證或公證後,到駐場產權管理部門進行產權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交換:協定交換使用權的,持證及互換申請到駐場換房站辦理交換手續;交換產權的,持產權證到駐場房產交易所審批,然後到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三)存量房產交易:以存量房進行買賣、典當、抵押、租賃的,交易雙方訂立契約後,辦理登記、評估、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商部門備案手續,經鑑證或公證後,持交易手續到駐場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轉移登記或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二條 駐場審批、收費人員應按照市場管理辦公室規定的統一時間進場辦公。因故不能按時進場辦公,可臨時委託市場管理辦公室或其它部門代辦。既不進場辦公又不委託代辦,視為自動放棄其職權。
第十三條 駐場審批、收費人員應遵守市場內各項管理制度。如違反市場管理制度又不聽規勸,市場管理辦公室可建議其主管部門另行派員。
第十四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實行有償服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求發展。
第十五條 市場聯辦單位的固定資產委託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和維修,所發生的水、電、暖和排污等費用由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支付,電話費由各單位自行繳納。
第十六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管理費從駐場各類收費中提取,費率由物價部門核定,每月按收付實現額提取,並根據實際支付情況進行年度調整。市場管理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可在保證市場正常運轉的前提下開展各種經營,增加創收,用於補充市場管理經費和改善辦公條件。
第十八條 在市場內各種收費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九條 在市場外私自委託工程勘察設計,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和房地產交易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並責令其到市場內補辦各種手續和補交費用。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工程建設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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