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暫行規定

《撫順市城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暫行規定》是一部由遼寧省撫順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04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614
  • 發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 發布日期:2000-04-05
  • 生效日期:2000-04-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發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2000-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65號)
《撫順市城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 周銀校
二000年四月五日
撫順市城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供熱質量,加強房屋供熱系統的節能和科學管理,維護供、用熱雙方利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房屋供熱系統建設、設計、施工、管理和供、用熱的單位與用熱個人,無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供熱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區(含撫順縣,下同)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 凡在1999年3月15日後開工的新建、擴建、在建和竣工後未配戶的城市房屋,須按《撫順市住宅室內採暖系統設計管理暫行規定》(撫建發〔1999〕10號文),對供熱系統一律採取按戶分環、戶外控制的設計、施工,工程費列入基建成本。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審圖和開工手續及工程驗收,供熱單位不予聯網供熱。
第五條 原有房屋(含門市房)的供熱系統,從2000年起5年內完成按戶分環、戶外控制(預留熱表位置)的技術改造。有條件的區和供熱單位可安裝熱表,實行分戶計量並在3年內完成分戶控制改造。
各區和供熱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要切實把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改造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3至5年完成分戶改造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採取相應措施,按期完成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
第六條 原有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按以下規定改造:
(一)分戶控制改造的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及驗收,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撫順市城市住宅室內採暖系統設計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供熱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分戶控制的改造,供熱單位應按所承擔的供暖面積,每年完成20%分戶控制的改造任務,力爭達到30%。
(三)房屋管理單位應服從供熱單位對其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改造的統一安排,積極配合供熱單位完成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
(四)自行維修供熱設施的房屋管理單位,應承擔其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責任,可有償委託所屬供熱單位對其房屋進行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也可與供熱單位協商,自行對其房屋供熱系統進行分戶控制的改造,經驗收合格後,向供熱單位移交供熱維修管理權。
(五)供熱單位應在每年4月30日前,上報當年《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實施方案》和《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改造的樓棟明細表》,市屬專業供熱單位上報市供熱辦審批,區直管的供熱單位和轄區內的供熱單位上報區供熱辦審批。
(六)每年實施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應從5月份開工,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須在當年9月底結束,並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場清,按期完工。
第七條 原有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資金,可採取下列方式自籌解決:
(一)供熱單位可從每年供熱設施大修和維修資金中安排,列入當年供熱成本;
(二)供熱單位可向銀行貸款或招商籌資;
(三)供熱單位追收用熱戶上個採暖期陳欠熱費,用於供熱系統改造,用熱個人可拿市供熱辦和供熱單位下發的《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催款單》,到所在單位催要或墊付上個採暖期陳欠熱費。
第八條 城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需穿越庭院小區草坪的,小區管理部門應予以協助施工,施工單位在竣工後,應對穿越庭院小區的草坪等負責恢復。
凡遮蓋室內供熱設施的裝飾物,由用熱戶自行拆除,供熱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不予賠償。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配合供熱單位對房屋供熱系統進行分戶控制的改造,調解出現矛盾糾紛。
第十條 用熱戶應支持並配合供熱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完成對其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不得以損壞裝飾物、影響觀瞻為由阻撓改造,否則,供熱單位可停止供熱。
房屋供熱系統實施分戶控制改造後,用熱戶不得對供熱系統進行遮蓋裝修,否則,影響設施維修和供熱質量,由用熱戶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新聞單位應配合供熱單位及房屋管理單位,積極宣傳實施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改造的目的、意義,增強市民交費用熱的意識。
第十二條 對毆打、謾罵施工人員以阻撓供熱系統分戶控制的改造或蓄意拆改、破壞供熱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應切實做好城市房屋供熱系統分戶控制改造後的供熱系統進行管理工作,並制定相應措施,保證城市供熱系統正常運行,逐步實現按戶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供熱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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