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

《撫順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在2005.02.0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2.07
  • 實施時間:2005.03.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供氣管理,第四章 設施管理,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煤氣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煤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市煤氣和從事與城市煤氣有關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煤氣是指為城市煤氣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所需要的,以礦井煤層氣為主的可燃氣體。
第四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煤氣管理工作。
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房產、物價、公安、消防、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煤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城市煤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符合城市煤氣發展規劃要求,並由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凡在城市煤氣管網敷設範圍內的民用住宅工程都應當建設煤氣管網配套設施。
第六條 城市煤氣主幹管網工程由市政府或者供氣單位組織建設。城市煤氣工程建設資金可以採用多種形式籌集,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七條 城市煤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城市煤氣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城市煤氣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准的城市煤氣工程項目的施工。
第九條 城市煤氣設施中的輸配管道、儲配站、調壓站、閥門井、集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護範圍應當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設定。

第三章 供氣管理

第十條 新建煤氣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經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凡申請使用城市煤氣的新用戶,在供氣前要提交完整的城市煤氣工程竣工資料,具備開栓供氣條件後,由供氣單位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開栓供氣。
由於建設單位或者供氣單位的原因,三個月以上未投入使用的煤氣設施,需進行復驗,經復驗合格後方可供氣。復驗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於供氣單位維護的煤氣表,並經法定檢定機構首次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
城市煤氣用戶對煤氣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定檢定機構對煤氣表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的,由煤氣用戶承擔檢定費用;經檢定不合格的,供氣單位按煤氣用戶前三個月的最低用氣量收費,並由供氣單位負責更換煤氣表,承擔檢定費用。
第十三條 供氣單位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准的煤氣銷售價格。
第十四條 城市煤氣用戶因房屋產權變更等原因需要更名的,應在房屋產權變更時到供氣單位辦理用戶更名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供氣單位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 城市煤氣生產單位、供氣單位應當確保煤氣質量符合有關部門認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因煤氣工程施工或煤氣設施維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的,供氣單位應當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煤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確需暫停供氣的,供氣單位在搶修的同時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氣。
第十七條 城市煤氣用戶應當按期足額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供氣單位每日按其應交氣費額的5‰加收滯納金,對連續兩個月未按期交納氣費的,可中止供氣。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盜氣行為:
(一)在城市煤氣設施上私自接通管道用氣的;
(二)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氣的;
(三)故意拆除、反置計量裝置用氣的;
(四)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用氣的。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煤氣設施中的輸配管道、儲配站、調壓站、閥門井、集水井和用戶使用的煤氣設施等,由供氣單位統一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居民用戶的煤氣表及表前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供氣單位承擔,煤氣表後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承擔。
工商業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非居民用戶以其圍牆或者建築物外牆為界,牆外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供氣單位承擔,牆內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非居民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的,必須經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煤氣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在煤氣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進行建築、種植、堆放、挖掘的;
(二)將煤氣管線砌入建築物或者隔牆內的;
(三)室內裝修覆蓋煤氣設施的;
(四)其他損害城市煤氣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氣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煤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二十四條 供氣單位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定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供氣單位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管網進行巡迴檢查。發現煤氣事故或接到煤氣事故報告時,應在四十分鐘內到現場組織搶修、搶險。
第二十五條 供氣單位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煤氣用戶安全使用煤氣。
供氣單位的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必須通過崗位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重要的煤氣設施應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
在調壓站等煤氣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無安全防護措施不得點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煤氣用戶發現煤氣設施出現故障應立即報修,發現泄漏或火災事故應緊急報告供氣單位和消防等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城市煤氣工程設計、施工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撓城市煤氣工程項目施工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煤氣質量不符合有關部門認定標準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煤氣用戶具備開栓條件,供氣單位未按期開栓供氣的;
(二)建設單位配備不符合規定的或未經法定檢定機構首次檢定合格的煤氣表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盜氣行為之一的;
(二)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供氣單位未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或者發現煤氣事故、接到煤氣事故報告未按規定時間組織搶修、搶險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損害城市煤氣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之一的;
(二)無安全防護措施在調壓站等煤氣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點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三十五條 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氣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21日起施行。《撫順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3]2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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