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保證煤氣設施完好,確保全全正常供氣,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
- 時間:1990-12-24
- 性質:方案
- 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市建辦字[1990]第94號
【發布日期】1990-12-24
【生效日期】1990-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1990-12-24
【生效日期】1990-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昆明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
(1990年12月24日市建辦字〔1990〕第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我市煤氣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第一,保證供氣、方便生活、有利生產”。
第三條凡在我市的用氣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四條城市煤氣設施包括:地上地下的煤氣主幹管、中低壓管網、庭院管、戶內管、凝水器和蓋、閥門、閥門井和蓋、調壓站和配套的通訊及監測儀器,煤氣保護設施和保護測點、儲配站,煤氣計量表、煤氣用具等。
第五條煤氣設施不論其投資渠道如何,均按下列規定劃分產權:
1、居民戶,除煤氣用具(含膠管)歸用戶或用戶單位所有外,其餘全部設施歸國家所有,由煤氣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
2、公共福利事業、營業性用戶工業用戶,以三通接點或入口專用調壓站閥門為界,閥門前(含閥門)的管道設施歸國家所有,由煤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三通接點(含接點)和閥門後的煤氣設施歸用戶所有,管理和維護由用戶負責,煤氣公司負責監督指導。
1、居民戶,除煤氣用具(含膠管)歸用戶或用戶單位所有外,其餘全部設施歸國家所有,由煤氣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
2、公共福利事業、營業性用戶工業用戶,以三通接點或入口專用調壓站閥門為界,閥門前(含閥門)的管道設施歸國家所有,由煤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三通接點(含接點)和閥門後的煤氣設施歸用戶所有,管理和維護由用戶負責,煤氣公司負責監督指導。
第六條公共福利事業、營業性用戶和工業用戶的煤氣計量儀表,由煤氣公司根據其磨損程度修理或更換。用戶每年應向煤氣公司交納維修費和復置金。維修費和復置金分別按煤氣計量儀表價值的10%收取。
第七條凡裝有煤氣設施的房屋要大修、翻修時,房屋產權單位應到煤氣公司辦理手續,繳納拆除費用,待煤氣設施拆除後方可施工。煤氣設施需要大修、更換時,房屋產權單位應及時配合辦理有關手續,並予以協助。
第八條因建設需要必須改變煤氣設施位置時,由煤氣公司和有關單位本著保證安全和利於雙方開展工作的原則協商解決。若必須遷移煤氣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將遷移方案送煤氣公司審核,由煤氣公司組織設計和施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各種工程建設如影響原有煤氣設施,有關單位和人上應事先徵得煤氣公司同意,方可制定施工方案的有關內容。在施工中,應採取安全措施,確保煤氣設施完好,不得損壞。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添裝、遷裝、改裝煤氣設施,或覆蓋和塗改色識別標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拆卸、剷除、占壓煤氣設施以及在煤氣設施上挖坑取土、堆放物品、垃圾。嚴禁在煤氣調壓站周邊6米範圍內和煤氣儲氣櫃周邊40米範圍內有明火和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堆放物品和垃圾。嚴禁在離煤氣管道1.2米範圍內載種樹木。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拆卸、剷除、占壓煤氣設施以及在煤氣設施上挖坑取土、堆放物品、垃圾。嚴禁在煤氣調壓站周邊6米範圍內和煤氣儲氣櫃周邊40米範圍內有明火和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堆放物品和垃圾。嚴禁在離煤氣管道1.2米範圍內載種樹木。
第十一條全市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對煤氣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對違反煤氣設施管理規定的責任者,煤氣管理部門有權作如下處理:
1、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
2、對限期內拒不改正者,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建築物、構築物,費用及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3、制止對煤氣設施有影響的施工作者,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4、對損壞煤氣設施者,責令其賠償損失。對因損壞煤氣設施造成事故,追究其責任或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1、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
2、對限期內拒不改正者,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建築物、構築物,費用及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3、制止對煤氣設施有影響的施工作者,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4、對損壞煤氣設施者,責令其賠償損失。對因損壞煤氣設施造成事故,追究其責任或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供用氣管理
第十三條煤氣公司應保證煤氣質量符合《城市煤氣設計規範》標準及地方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調壓站出口壓力、灶前壓力和煤氣熱值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煤氣公司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對不同性質的用戶氣,根據不同的標準收費。
第十五條凡需使用煤氣的用戶,應向昆明煤氣公司辦理申請手續並繳納集資費。
用戶的申請經批准後,應按規定提供房屋建築圖等有關資料。
用戶的申請經批准後,應按規定提供房屋建築圖等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煤氣設施竣工驗收後,並由用戶到煤氣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後,由煤氣公司安排送氣點火。
第十七條用戶憑煤氣公司簽發的《使用證》方可使用煤氣。《使用證》遺失時,應持單位證明或戶口簿到煤氣公司掛失,領取新證。禁止擅自轉讓、出售《使用證》或擅自增減煤氣用戶。違者按該用戶正常用氣的月標準處以5~10倍罰款。
第十八條變更用戶時,新用戶憑《使用證》及戶口簿到駐地煤氣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可用氣。當月煤氣費由新用戶交納。違者,按該用戶正常用氣的月標準處以1~2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煤氣用戶應愛護和正確使用灶具的及煤氣計量儀表。違反使用規則損壞表具者,除照價賠償外,加收拆裝費30元,當月的用氣量按正常月分實際用氣量的1.5倍收費。
第二十條用戶認為煤氣計量有誤,可向煤氣公司申請測試。確有故障的,由煤氣公司免費修理或更換,並扣減或追補當月的煤氣費;無故障的,由煤氣公司收取測試費。
第二十一條未經煤氣公司批准,煤氣用戶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煤氣設施、煤氣計量表裝置接頭、偽造或啟動計封印記,私自接點用氣或繞越計量表用氣。違者由煤氣公司停止供氣,並根據竊氣時間長短,按該用戶正常用氣的月標準處以10~20倍罰款。
第二十二條煤氣用戶應及時交納或承付煤氣費。
居民戶用氣量每月達不到30立方的(含空關房),按30立方收;超過30立方的,按實際用氣量收費;煤氣表失靈的,在未修復或更換前,按當年正常月平均用氣量收費。逾期不交的,每超過一天加收滯納金0.1元。
公共福利事業和營業性用戶氣量達不到批准用氣量60%的,按60%收費;超過批准用氣量10%以內的,按實際用氣量收費,超過批准用氣量10%以上的部分,加價50%收費。
工業用戶日用氣量達不到批准用氣量下限時,按下限收費;超過下限達不到上限時,按實際用氣量收費;超過上限的部分,加價50%收費。
公共福利事業和營業性用戶、工業用戶,不按時承付煤氣費的,每超過一天,加收應付款金額5‰的滯納金。
各類用戶如超過三個月無故不交煤氣或連續六個月無故不給抄表的,由煤公司停止供應。如需恢復用氣時,必須按新增戶辦理用氣手續。居民戶因故可事先向駐地煤氣管理部門申請同意,或事後憑單位證明補交煤氣費。
居民戶用氣量每月達不到30立方的(含空關房),按30立方收;超過30立方的,按實際用氣量收費;煤氣表失靈的,在未修復或更換前,按當年正常月平均用氣量收費。逾期不交的,每超過一天加收滯納金0.1元。
公共福利事業和營業性用戶氣量達不到批准用氣量60%的,按60%收費;超過批准用氣量10%以內的,按實際用氣量收費,超過批准用氣量10%以上的部分,加價50%收費。
工業用戶日用氣量達不到批准用氣量下限時,按下限收費;超過下限達不到上限時,按實際用氣量收費;超過上限的部分,加價50%收費。
公共福利事業和營業性用戶、工業用戶,不按時承付煤氣費的,每超過一天,加收應付款金額5‰的滯納金。
各類用戶如超過三個月無故不交煤氣或連續六個月無故不給抄表的,由煤公司停止供應。如需恢復用氣時,必須按新增戶辦理用氣手續。居民戶因故可事先向駐地煤氣管理部門申請同意,或事後憑單位證明補交煤氣費。
第二十三條各類用戶(不含工業戶)向煤氣公司交納煤氣費時,還應按標準交納代收的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工業戶、公共福利事業和營業性用戶因故停氣在三個月以上的,經批准後可免收部分煤氣費;在三個月以內的,收取保留戶頭“下限費”(工業戶)和“基數費”(公共福利事業和營業性用戶)
第二十五條煤氣管理部門在接到用戶報修時,應及時到現場處理,煤氣公司工作人員向用戶收取費用時,必須明碼實價,開具收據,接受用戶監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昆明市城市煤氣的安全管理,由昆明煤氣公司負責。煤氣公司設定專門的檢查機構,定期對全市煤氣設施及安全進行檢查,並負責對煤氣用戶進行煤氣安全知識及事故處理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煤氣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程、規範和設計圖紙進行。煤氣管道需經過攝片、探傷、絕緣塗層檢漏、強度、氣密性等試驗合格,並經吹掃後方可通氣、點火和交使用。
第二十八條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對本單位使用煤氣的操作人員,應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並經煤氣公司考核。
第二十九條煤氣用戶使用的煤氣用具,計量表及配件材料,應經煤氣公司認可。對安裝和使用未經認可煤氣用具,應限期拆除,並處以每月實際煤氣費兩倍的罰款。對拒不拆除者,煤公司可停止供氣。
第三十條煤氣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煤氣的地點,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嚴禁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秀腐蝕性的物質,或將有煤氣設施的房間作為臥室、沐浴室或休息室;
(2)嚴禁在煤氣設施上搭掛物品和做為家用電器接地使用,或將煤氣設施砌入牆內、坑內。嚴禁在煤氣設施附近設定火爐和明火;
(3)不得向煤氣管內充入氣體、液體或其他異物,不準在煤氣管道上設定抽氣設備;
(4)連按灶具的膠管長度不得超過2米,嚴禁將膠管穿越門窗和牆壁;
(5)使用煤氣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防止爆炸、火災事故發生;
(6)發現煤氣設施出現漏氣、堵塞、損壞等故障時,應及時報告當地煤氣管理部門,不得自處修理或用明火試漏;
(7)使用人工煤氣的房間,不準同時使用除人工煤氣以外的其它火源;
對違反本條規定用戶,煤氣公司有權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對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可停止供氣。
(1)使用煤氣的地點,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嚴禁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秀腐蝕性的物質,或將有煤氣設施的房間作為臥室、沐浴室或休息室;
(2)嚴禁在煤氣設施上搭掛物品和做為家用電器接地使用,或將煤氣設施砌入牆內、坑內。嚴禁在煤氣設施附近設定火爐和明火;
(3)不得向煤氣管內充入氣體、液體或其他異物,不準在煤氣管道上設定抽氣設備;
(4)連按灶具的膠管長度不得超過2米,嚴禁將膠管穿越門窗和牆壁;
(5)使用煤氣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防止爆炸、火災事故發生;
(6)發現煤氣設施出現漏氣、堵塞、損壞等故障時,應及時報告當地煤氣管理部門,不得自處修理或用明火試漏;
(7)使用人工煤氣的房間,不準同時使用除人工煤氣以外的其它火源;
對違反本條規定用戶,煤氣公司有權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對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可停止供氣。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因煤氣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由昆明煤氣公司會同公安、勞動人事、保險公司等部門組成事故處理組織,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處理。涉及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時,還應由外事或僑務部門參與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的善後處理,不涉及解決住房、就業、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以及償還債務等問題。
第三十三條事故責任原則:
(1)因設計、施工或維修質量不符合標準造成事故的,由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負責;
(2)因用戶違章作業,自誤性操作或違反煤氣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由用戶負責;
(3)因施工單位作業影響或損壞煤氣設施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4)因違章建築、違章堆放物品影響煤氣設施正常維修,導致造成事故的,由違章者負責;
(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事故,由受害者所在單位按非因工傷亡處理。凡參加保險的受害者,由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予以賠償;
(6)因煤氣管理部門管理不善和處理不及時,導致發生的事故,由煤氣管理部門負責。
(1)因設計、施工或維修質量不符合標準造成事故的,由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負責;
(2)因用戶違章作業,自誤性操作或違反煤氣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由用戶負責;
(3)因施工單位作業影響或損壞煤氣設施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4)因違章建築、違章堆放物品影響煤氣設施正常維修,導致造成事故的,由違章者負責;
(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事故,由受害者所在單位按非因工傷亡處理。凡參加保險的受害者,由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予以賠償;
(6)因煤氣管理部門管理不善和處理不及時,導致發生的事故,由煤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承擔經濟補償費,具體比例如下: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七十;
(3)負有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
(4)負有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
(5)負有一定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七十;
(3)負有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
(4)負有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
(5)負有一定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包括:
(1)死者的喪葬費,死者家屬的補償費;
(2)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的交通費和生活補助費;
(3)殘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
(4)傷亡者直系親屬或代理人在事故處理期間的誤工費、路費和住宿費;
(5)財產損失費。
造成煤氣設施損壞的,還應承擔煤氣設施賠償費。
經濟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1)死者的喪葬費,死者家屬的補償費;
(2)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的交通費和生活補助費;
(3)殘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
(4)傷亡者直系親屬或代理人在事故處理期間的誤工費、路費和住宿費;
(5)財產損失費。
造成煤氣設施損壞的,還應承擔煤氣設施賠償費。
經濟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煤氣公司、公安部門接到報案後,應立即會同勞動、保險等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調查,收集證據,做好物品損失登記工作。
為查清事故原因,經煤氣公司批准,對事故發生地段可暫停止供氣。
為查清事故原因,經煤氣公司批准,對事故發生地段可暫停止供氣。
第三十七條事故當事人單位,居住地的居委會接到事故處理部門的通知後,應派人參與善後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醫療單位應積極搶救事故受傷人員,並有責任向事故處理部門出具診斷證明。對故處理部門決定暫存的事故死屍體,可由殯葬機構或有條件的醫院代存,並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事故死者屍體,按殯葬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因事故致傷住院,需轉院治療的,應經醫院同意。凡擅自住院、轉院或自購藥品的,費用自理。
第四十一條因事故致殘的,其殘疾程度鑑定,由事故處理部門根據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按有關規定確定,或請市級勞動工傷鑑定委員會鑑定。
第四十二條獨生子女因事故致殘的,其補償費可略微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十。
事故受傷者經治療後留有明顯後遺症,但尚不夠致殘條件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性補償200~800元。
事故受傷者經治療後留有明顯後遺症,但尚不夠致殘條件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性補償200~800元。
第四十三條因事故損壞的物品,以現場物品登記表為準,並根據全部損壞全部賠償,局部損壞部分賠償的原則,參照現行市價予以補償。
因事故遺失的物品,必須有可靠的證據,經事故處理部門認定後,參照現行市價予以補償。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原則上不予補償。
因事故遺失的物品,必須有可靠的證據,經事故處理部門認定後,參照現行市價予以補償。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原則上不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對無價證券、金銀首飾、古玩字畫等遺重物品,原則上不予賠償;對證據確鑿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予以一次性補償,但最高補償額不得超過500元。
第四十五條參加事故調解的傷、殘、亡人員的直系親屬或代理人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三人。超過三人時,須經事故處理部門同意。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由昆明煤氣公司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經市政府同意,原昆政發〔1986〕154號《昆明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