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7]3號
【發布日期】1987-01-04
【生效日期】1987-0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
(1987年1月4日長府〔1987〕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確保煤氣生產和供應,根據國家《
城市人工煤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和《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公用局是城市煤氣生產供應的主管部門,要根據長春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編制煤氣生產、供應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市煤氣公司是煤氣生產供應企業,負責煤氣生產供應和管線的安裝、維修、管理,為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市建委、城建局、勞動人事局、環保局、衛生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煤氣生產供應和安全工作。
第三條煤氣生產單位和所有使用城市煤氣的用戶,一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煤氣設施管理
第四條凡國家投資或用戶投資建設的城市煤氣輸配管網、煤氣貯罐、調壓器站、抽水口、煤氣表等設施,統由煤氣公司管理。
第五條從煤氣管網引向庭院、廠區由外牆至室內的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產權屬於房屋產權單位,並負責管理和維護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煤氣公司按計畫對煤氣設施進行大修或更新改建時,房屋產權單位不得阻撓;計畫外的大修或更新改造,在安排前應與產權單位協商,各有關單位和居民應給予支持。所需的工程費用,除市直管房產外,由房屋產權單位承擔。
第七條用戶的煤氣設施發生堵塞、泄漏事故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時,應向當地煤氣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由煤氣公司組織施工,用戶不得自行處理。
第八條距城市煤氣低壓管線及附屬設施周圍二米以內,中壓管線三米以內,不得建設各類地上、地下建築物,不得種植樹木,不得挖坑掘溝。打樁和爆破作業,應與市煤氣公司協商會簽之後,方得施工。
第九條煤氣公司在原有管道上發展用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
第十條因城市建設工程需要必須動遷煤氣設施位置時,由煤氣公司審批並組織施工,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部門確定工程位置遇有地下煤氣管線時,必須有煤氣公司會簽意見。在危及煤氣設施安全範圍內建築施工,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與煤氣公司聯繫,由煤氣公司派人檢查監護,保證煤氣設施的正常運行。如損壞煤氣設施,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所需費用。煤氣管線附屬的抽水口、檢壓口、調壓器站、閥門等設施,煤氣公司要設明顯標誌,市政維護部門及其它施工單位,要加以保護不得損壞。
第三章 煤氣供應管理
第十二條市煤氣公司應按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氣源輸配能力,有計畫地發展煤氣用戶。在生產用氣與居民生活用氣發生矛盾時,優先保證生活用氣。
第十三條凡需新安裝煤氣和增加煤氣用量的單位或個人,均需向煤氣公司申請,並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由煤氣公司設計、施工、驗收和開栓供氣。
第十四條煤氣用戶必須按審批確定的用途和定量用氣,如有變更用途或更名,應及時到當地煤氣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煤氣用戶停止用氣時,應提出報告,由煤氣公司停止供氣,並將設施拆除。如用戶要求保留設施時,可收取設施閒置費。民用戶每月按五立米標準收費,公用戶按月計畫用量百分之四十收費。
第十五條煤氣供應採取低壓連續性方式。用戶如需中壓方式供氣,要由煤氣公司批准並繳納升壓費。
第十六條煤氣用戶必須使用經煤氣公司選定、計量管理部門批准的煤氣表,並按月繳納煤氣費。
第十七條煤氣公司要定期檢查煤氣表,發現故障及時維修,用戶如對煤氣表準確度有疑義,由煤氣公司測試,測試後誤差不超過±5%的為正常表,公用戶應繳測試費。誤差超過±5%為計量不準,超過誤差部分的煤氣費多退少補,並更換新表。
第十八條煤氣用戶分公用和民用兩種,公用和民用不能混用。公用戶煤氣費委託銀行辦理結算手續,民用戶煤氣費由服務員登門收費、用戶不得拖欠。
第十九條對公用戶實行計畫用氣,用戶須按季、年向煤氣公司報請用氣計畫,如用氣計畫和生產班次有變動,應提前報告煤氣公司,用氣量超過計畫部門加價收費。
第二十條煤氣公司服務人員應佩戴標誌,講究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服務公約,熱情為用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煤氣公司服務人員在執行查表、收費、檢修設施以及安裝煤氣需要清障挖溝、占道、照明時,有關單位或居民要提供作業條件。
第四章 安全用氣管理
第二十二條煤氣公司對煤氣輸配管線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進行維修;煤氣用戶發現煤氣設施破壞或漏氣、堵塞等故障,要及時向煤氣公司報告,煤氣公司要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維修,對不具備維修條件的,應停止供氣,以確保全全。
第二十三條煤氣用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的物品。
二、連線煤氣灶具的膠管長度要適當,不得用膠管穿牆使用煤氣。不得將煤氣管線砌入牆內、炕內。嚴禁在煤氣表、旋塞閥、雙氣嘴一米以內設定火爐。
三、不得用煤氣燒火炕、火牆和其它規定外用氣,不得在煤氣管線上擅自接管盜用煤氣。
四、不得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居住。
五、不得將煤氣管線做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六、不得在煤氣管線上設定抽氣泵,不準向煤氣管線內充入任何氣體。
七、不得私自開栓和隨意改動煤氣設施。
第二十四條全市所有煤氣生產單位和煤氣用戶,一律參加煤氣安全保險,居民用戶每戶每月交保險費五分,公用戶每個氣咀每月交保險費一角,煤氣生產單位按規定保費率交納。居民用戶和公用戶由煤氣公司代收後,交保險公司。所收的保險費,用於煤氣傷亡事故的補償支出。
第二十五條生產和營業性用戶,對使用煤氣的操作人員由用戶進行安全技術操作培訓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章 違反本辦法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分別處以賠償損失、罰款、停止供氣直至提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對未經批准安裝煤氣設備、私自開栓、擅自接管盜用煤氣者,按實際用量處以一至十倍罰款。如由此引起事故、由違章者承擔後果責任。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和改建煤氣設施者,停止供應,由違章者賠償煤氣設備損失。
三、對在煤氣管道上設泵抽氣及用其它方式阻礙煤氣表正常運行者,停止供氣,並按實際用量處以三至五倍的罰款,限期拆除違章設施。
四、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一至五項有造成煤氣事故可能的用戶,一經查出,立即停止供氣,待消除隱患後方可恢復供氣。
五、用戶無正當理由拒付或拖延繳納煤氣費一個月以上者,停止供氣,並從應交款日算起,每拖欠一日按當月應交煤氣費金額加收百分之五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凡在煤氣管線上或在中壓管線三米以內打樁爆破作業、修建各種構築物、種植樹木和挖溝挖窖者,要限期停止,清除。對拒不執行造成煤氣泄漏事故者,要承擔其後果責任。
第二十八條煤氣管理人員要主動為用戶服務,不許利用職權刁難勒索用戶,如有違反要嚴肅處理。發現煤氣管線泄漏未能及時維修,要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如造成嚴重後果要追究有關領導及個人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煤氣泄漏造成傷亡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因煤氣管線泄漏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市公用局要會同市城鄉建委、市總工會、市勞動人事局、公安局、衛生局和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做出事故的結論。屬於下列情形的,由煤氣公司承擔責任,並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一、因煤氣管道自然斷裂或損壞造成的事故;
二、因煤氣公司管線安裝或維修質量問題引起煤氣管線泄漏造成的事故;
三、因煤氣設備質量不佳造成的事故;
四、其他應由煤氣公司承擔責任的事故。
第三十條凡屬下列情形,應由造成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煤氣公司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一、煤氣用戶故意違反本辦法造成的事故,由用戶承擔責任;
二、煤氣用戶利用煤氣自殺或刑事犯罪造成的自身傷殘事故,由用戶或肇事者承擔責任;
三、煤氣公司外包的管線安裝工程因質量問題引起煤氣泄漏事故,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四、因其他單位施工作業損壞煤氣設施造成的事故,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煤氣泄漏事故;
六、煤氣公司(含其他施工單位)的職工(含契約工、臨時工)在施工作業中,因煤氣管線泄漏造成傷亡的事故。
第七章 煤氣事故的責任認定
第三十一條煤氣傷亡事故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種。按事故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傷勢輕重進行處理。因煤氣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或使受害人死亡、傷殘者,醫療費、一伙食補助費、就醫車費和醫療期間被扣發的工資等,根據事故責任承擔經濟責任,受害者完全無責任的,由責任者承擔全部責任;受害者負次要責任的,自負百分之三十,責任者負擔百分之七十;受害者負主要責任的,自負百分之七十,責任者負擔百分之三十;受害者負全部責任的,損失費用全部自己負擔。
第三十二條因煤氣中毒事故造成人身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根據責任大小,由責任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最高金額不超過八千元,死亡的另加三百元至五百元喪葬費。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煤氣泄漏造成傷殘,傷殘者有工資收入,由所在單位根據勞保條例,按病休支付其基本工資,不足部分由責任單位補付,到退休年齡為止;
二、傷殘者沒有工資收入的,經醫療鑑定後,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者及其供養的人口生活費,根據責任大小,由責任單位給予一次性合理經濟補償;
三、傷殘者住院後,經鑑定可以出院而拖延出院的,自負拖延期間的一切費用;
四、傷殘者需要到外地治療時,要經衛生部門批准,責任單位負責其護送人員的工資(或工分)、路費、宿費和途中補助費,按出差標準支付;
五、凡因煤氣泄漏造成傷殘,責任單位應負責任的需要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住院押金,由責任單位先予墊付;
六、凡以煤氣事故致死、致傷為由,提出農村家屬落戶、工作接班、調換住房、調動工作等問題,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無規定的,一律不予處理;
七、參與處理煤氣事故的人員及死傷者家屬的旅費、食宿費、誤工補償費用均自理:
八、煤氣事故死亡者的屍體,經現場勘查後,夏季要在三日內火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七日。死者家屬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處理,如拒不處理,有關部門可強行火化;
九、煤氣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死者又系無人撫養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辦理喪葬事宜;
十、因煤氣事故造成的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根據責任大小,由責任單位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十一、造成煤氣重大事故的責任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移交人民法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全市所有生產煤氣單位的煤氣設施、煤氣供應、安全用氣以及出現傷亡事故的處理,一律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市公用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