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辦法》是由青島市人民政府於1987年11月14日頒發的以加強城市煤氣管理,充分發揮煤氣設施效益,確保煤氣的安全生產和供應為目的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87-11-14
  • 生效日期:1987-11-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施管理,第三章 用氣管理,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五章 事故處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充分發揮煤氣設施效益,確保煤氣的安全生產和供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煤氣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實行統籌安排、計畫供氣的原則,為城市生產和人民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總公司是城市煤氣生產供應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煤氣行業的規劃、建設與管市煤制氣廠是煤氣生產供應企業,負責煤氣的生產經營及管線設施的安裝、維修、管理。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四條 凡國家投資或用戶投資建設的城市煤氣輸配管網、儲配站、調壓站、凝水缸及缸蓋、閥門及閥公用設施,由煤制氣廠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統一修建與管理。
第五條 按規劃安裝的庭院管、戶管及煤氣表產權的確定:為市房產經營單位直管的公有房產安裝的,不論誰投資的一律歸煤制氣廠所有;為單位自管房產和私有房產安裝的歸房產所有者所有。
庭院管、戶管及煤氣表的管理維修均由煤制氣廠負責,維修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原有房屋安裝煤氣設施時,應商得房屋所有者同意。
第六條 除煤制氣廠專職人員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改裝、啟閉戶外及進戶的煤氣設施。
第七條 在距煤氣乾支管、凝水缸、閥門中心二點五米範圍內,距調壓站、儲配站外牆六米範圍內,除城市設計規劃允許,並經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同意敷設的市政及其他公用管線外,不得任意挖土取土,修建任何性質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覆蓋、塗改煤氣設施的各種塗色等識別標誌。不得在煤氣設施上面堆放物料。
第九條 進行市政、電力、電訊、供水及其他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煤氣設施時,應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統一協調施工。因城市建設工程需要必須動遷煤氣設施位置時,須經煤制氣廠審查同意並組織施工,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危及煤氣設施安全範圍內的建築施工,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與煤制氣廠聯繫,由煤制氣廠派人檢查監護,確保煤氣設施的正常運行。如損壞煤氣設施,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損失。
第十條 對違反煤氣設施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煤制氣廠視其情節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責成當事者限期改正。
(二)對限期內拒不改正者,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建築物或障礙物,其費用及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三)對損壞煤氣設施者,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對造成重大損害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用氣管理

第十一條 用戶用氣均應向煤制氣廠提出申請,並按照市政府關於《青島市自籌資金建設煤制氣工程辦法》繳納規定的投資。煤制氣廠根據供氣能力和管網規划進行設計、安裝,經檢驗合格後立戶供氣。
第十二條 煤制氣廠對用戶實行計畫供氣,用戶使用煤氣後,即扣除其相應的燃料指標和生活用煤指標(不含取暖煤)。
對用戶超計畫用氣部分,按現行煤氣價格的二倍至五倍加價收費。
第十三條 煤氣價格根據生產成本按生活用氣高於生活用煤價格,工業、商業、公共福利用氣價格高於生活用氣價格的原則制定,經市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用戶用氣應由煤制氣廠統一安裝煤氣表,煤制氣廠定期派人查表,發出交款通知單;用戶須在通知的限期內繳納煤氣費,逾期繳納的,每超一日加收百分之二滯納金。
第十五條 用戶需要過戶、變更戶名、用途、地址、銷戶停用時,均應到煤制氣廠辦理手續,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六條 用戶不得擅自將生活用氣改作工業、商業、公共福利用氣。擅自改變的,一經發現,除責其停用外,並分別按工業、商業、公共福利用氣價格的二至五倍加價收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煤制氣廠負責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定期對城市煤氣設施、重點用氣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進行維修,對不具備維修條件的,應停止供氣,以確保全全。
第十八條 用戶發現煤氣管道漏氣時應立即關閉閥門,禁止用明火或開、關電閘等,並通知煤制氣廠修理。
第十九條 用戶不得將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兼作臥室、休息室,不得在該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將煤氣管線用作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負重支架等,否則,停止供氣。
第二十條 對工業、商業和公共福利用戶的用氣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操作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用戶違章用氣或擅自改動設施,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當事者負責;因設施導致的事故,應由建設和供氣單位負責。遇有重大事故,應由市公用事業總公司會同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公用事業總公司負責解釋。公用事業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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