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節約能源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節約能源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0-02-12 
  • 生效日期:1990-0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節約能源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1990年2月1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干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貫徹〈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市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部隊、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能源,系指電力、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焦炭、煤氣、蒸汽、薪柴等。
本細則所稱節約能源,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能源結構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章 節能管理體系
第四條市政府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由主管節能工作的市政府領導主持,有關委、局、公司分管節能工作的負責同志參加,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國家有關能源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主要措施,審定全市節能規劃。日常工作由市節能管理機構負責。
各縣(市)、區政府可按上述任務和職責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並設定節能管理機構。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節能規劃,組織和指導節能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督促本地區的部門和企業改進節能管理,推廣先進經驗;組織節能晉級工作,負責節能獎懲;統籌協調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六條市直石油化工、橡膠、紡織、一輕、二輕、腳踏車、儀表、建材、機械、港務、海運、漁業、公用事業等耗能多的局、公司均應設立相應的節能管理機構,所有耗能部門都要有專人負責節能工作。
第七條每個企業都應有主要負責人分管節能工作。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五千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應設專職節能管理機構;年耗能不足五千噸的企業,要設專職節能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節能工作。
第八條各級節能管理機構要配備具有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熱心節能工作的幹部和技術人員,實行節能責任制。
第九條市、縣(市)、區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是所轄地區或所屬企業執行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監督機關。
市、縣(市)、區的節能管理機構,除履行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監督職責外,還可委託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所轄地區生產、生活用能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條市、縣(市)、區統計局應當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能源統計工作。
企業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定期向統計部門、節能管理機構、企業主管部門和能源供應部門報送有關能源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試行)》(以下簡稱《通則》)的規定,配齊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重點耗能企業,能源計量檢測率要達到《通則》Ⅱ期要求,其它企業要達到《通則》Ⅰ期要求。
第十二條市標準計量局應會同市節能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實施國家頒布的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市級節能標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能源供應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主要耗能產品,制定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經同級節能管理機構批准後下達並進行考核。定額每年修訂一次。
企業要將能耗定額落實到車間、班組、機台、納入經濟責任制。
第十四條市節能管理機構對重點耗能企業,實行綜合能耗和單項能耗的考核,推行能源審計工作。
企業應開展能量平衡工作。重點耗能企業,每五年要進行一次能量平衡工作,其它企業每五年要對主要用能設備進行一次單項能量平衡測定。
市節能管理機構要對進行能量平衡的企業組織驗收發證。
第四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應會同能源供應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能源供應和節約工作,並根據企業能源管理水平、產品能耗和經濟效益的高低,擇優供能。
對主要產品單位能耗達到省級標準的企業,可根據能源資源情況,提高能源供應比例。對獲國家節能二級以上的企業所需能源(特別是電力、油料),由能源供應部門優先供應。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所需能源,除列入國家和市指令性計畫內的由國家和市統一安排外,其他由各地和企業自籌解決。
第十七條煤炭供應實行按質論價原則,逐步推行按發熱量計價辦法。煤炭計量逐步實行按商品煤計量和標準煤折量的制度。燃料供應部門應對經營的煤炭進行化驗分析,搞好動力配煤,在發貨的同時,提供煤炭熱值化驗單。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計畫供電和計畫用電制度,並認真做好節電工作。供用電雙方均應按《全國供用電規則》執行。
電力實行多種電價,並鼓勵企業搞好餘熱、余能發電。電價的計算方法,按國務院批轉的《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燒油。因特殊工藝需新開燒油戶的,必須經市計畫委員會審查上報國家計畫委員會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燒油設施。確定以燒煤代燒油的企業,必須限期改造。
對鍋爐和工業窯爐燃燒用的平價原油和燃料油,按國務院批轉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徵收燒油特別稅的報告的通知》,徵收燒油特別稅。
第二十條嚴格控制柴油發電機組用油。除無電源地區的生產作業用電及醫院、廣播、郵電、科研等應急必須備用的電源機組外,對其他柴油發電機組不保證供油。
第二十一條石油供應部門要加強對成品油的計畫管理,實行憑證定量供應。
對小汽車要嚴格按配車標準和定額供油。超標準的汽車和超計畫用油,可根據資源情況供應一部分高價油,但不予保證。
第二十二條市石油供應部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點建立加油站,減少成品油儲運過程中的損耗和浪費。
第五章 工業用能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業企業的建設要綜合考慮能源資源條件,實行合理布局。除國家特別需要外,一般在我市不準安排建設高耗能工業項目,嚴格控制耗電高的項目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積極進行產業結構、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在保證社會需要的前提下,優先發展低耗能產品,限制高耗能產品的生產。
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設備和工藝要求,合理地選用能源,防止能源的優質低用,並均衡、穩定、集中、協調地組織生產,避免能源浪費。
第二十五條企業供熱系統(工業窯爐、熱力管網和用汽設備等)的運行和管理,應按照國家《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企業應制定供熱系統的節能規劃,提高熱系統的熱能利用率。
第二十六條嚴禁擅自擴大鍋爐容量。企業新增和改造鍋爐需要擴大蒸發量的,必須事先申報,由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環保、燃料供應等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銀行不予付款,勞動部門不發給運行許可證,能源供應部門不供能源。
第二十七條市石油化工、建材、輕工等行業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窯爐的特點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貫徹窯爐、煤氣爐、水泥窯和玻璃窯的等級考核標準,並對本行業的窯爐定期進行檢查評定,晉升等級。
第二十八條電力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和完善電網結構,加強電網經濟調度,降低電網損耗,提高供電能力,保證供電質量。要積極支持地方餘熱、余能發電的發展和併網。對併網運行的餘熱、余能發電,要合理確定上網的電量基數,對超過部分,實行代購代銷。
第二十九條企業用電的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的規定。
第三十條鼓勵企業利用余壓、餘熱發電。新建和現有的鍋爐,凡蒸發量在10噸/小時以(含10噸/小時)、年供熱時間超過4000小時的鍋爐,要創造條件實行餘熱發電。工業爐窯的煙氣,其產汽潛力達到4噸/小時以上的(含4噸/小時),應進行餘熱利用。
凡利用餘熱和余能所發的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不抵扣分配指標,多餘電量可由電力部門代購代銷。
第三十一條充分利用爐渣、煙道灰、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和余能資源。市燃料供應部門要加強對鍋爐、工業爐窯排放煤渣的管理,組織有關企業進行綜合利用。
企業應制定工藝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各種余能資源(廢氣、廢液和廢渣等)的合理利用措施。重點耗能企業,應把綜合利用余能資源作為企業改造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市經濟委員會要有計畫地組織全市熱處理、電鍍、鍛造和制氧等專業化生產,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加強用能設備管理,建立主要用能設備的技術檔案,定期進行效率測試,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設備用能效率。
第六章 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四條生活用煤應積極推廣型煤,並研究推廣高效型煤爐具。各縣(市)、區駐地和飲食行業也要有計畫地推廣型煤,逐步實現生活用煤型煤化。
第三十五條市計畫委員會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要統一規劃,積極發展城市煤氣和集中供熱。
第三十六條農村要積極營造薪炭林,大力推廣少柴灶和節煤灶,積極穩妥地發展沼氣。要搞好太陽能、海洋能和風能等能源的研究和利用工作。
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的設計應當推廣套用輕型、隔熱保溫材料,提高建築物的密閉性和保溫性能;建築物的布局、朝向要合理,充分利用自然光照,保證通風,減少照明、取暖和製冷的能源消耗。
第三十八條城鎮的道路、公共場所、建築物及碼頭、車站等照明,應當採用節能燈具和光控裝置。
第三十九條城鄉居民使用電和煤氣,必須裝表計量收費,取消包費制和無償轉供。新建宿舍必須裝分戶表。
第七章 推進技術進步
第四十條新建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採用合理用能的先進工藝和設備。各有關部門在制定或修訂本行業的設計規範、準則和規定時,必須有節能的具體要求。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有合理利用能源的專題論證。耗能大的項目在審查設計時要有市節能管理部門參加,凡不符合設計規範、準則和規定中節能要求的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條各級節能管理機構、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應根據行業主要產品能耗等級標準,編制節能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電力、冶金、機械、紡織、印染、水泥、化肥、橡膠、玻璃、造紙等主要耗能行業,要有計畫地建設一批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有推廣意義的節能示範項目,帶動全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二條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或生產基金中支出,每年提取比例一般不得少於折舊基金的20%。主要產品能耗高於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的,必須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優先納入計畫、安排資金。
企業進行節能新技術研究、試驗和強化管理必須添置的專用設備、檢測儀器、計量器具,其單台設備不超過五萬元的,按國務院轉發《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允許攤入成本。
第四十三條對國家信貸計畫內的節能貸款,實行優惠利率,並按國家規定給予貼息。允許貸款企業在交納所得稅前,以新增利潤歸還貸款。
第四十四條一百萬元以上的節能項目必須由企業委託設計、諮詢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或者可行性研究;不足一百萬元的節能項目可由本企業或委託設計、諮詢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設計、諮詢單位應根據契約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技術經濟論證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經市節能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立項。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應積極組織重大技術項目開發,制定市重點科研規劃,做好節能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四十六條經國家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鑑定批准的節能新產品,按國務院批轉的《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免徵一定時期的產品稅、增值稅。
節能新產品的鑑定,應有市節能管理部門參加。
第四十七條引進國外工藝和設備,必須綜合考慮技術條件、經濟效益和能耗水平。節能效果好的優先引進,能耗高的限制引進。
企業技術改造所需要引進的節能設備、測試儀器儀表,按國家稅法規定,減免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四十八條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製造企業必須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和出售。
企業正在使用的國家已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和超過能耗標準的設備,必須作出更新改造規劃,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限期進行更新改造。更新下來的設備,由物資回收部門收購處理,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轉讓和出售,也不得購置使用。
第四十九條開發節能技術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市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市能源供應部門要積極開展諮詢、信息服務和能源測試等項業務活動。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條全市每年進行一次企業節能升級評選活動,表彰和獎勵先進,推動節能工作開展。參加國家節能升級評選的必須是市節能一級企業。
凡晉升國家節能特級、一級、二級和市節能一級(含省級)的企業,可在定級年度,按全年實際能源節約價值,分別提取30%、20%、10%和5%的節約獎,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五十一條凡符合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工交企業,並經市經濟委員會、財政、勞動、稅務部門批准,可按《青島市工業、交通企業原材料、能源節約獎實施辦法》的規定,提取節約能源獎金。
第五十二條鼓勵人民民眾對節約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議,建議採納後收到節能效果的,按國務院發布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對建議人予以獎勵。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評定科技進步獎。對浪費能源現象提出批評的,國家保障批評人的合法權利,並根據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嚴禁打擊報復。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應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對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報或虛報能源統計資料的單位,由市統計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管理許可權給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
2、對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逾期繼續燒油的,每耗用一噸油,徵收浪費能源費一百元。
3、對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新增鍋爐或擴大鍋爐容量的企業,除按每蒸噸(或60萬大卡/時)罰款一萬元外,燃料供應部門不供應所耗能源。
4、對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逾期繼續生產、出售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或超過能耗標準設備的企業,按設備出廠價50%處以罰款,由銀行停止貸款;對逾期繼續使用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的企業,或將上述設備轉移他用的企業,必須限期糾正,超出限期的按淘汰設備消耗能源(按一年的消耗量計算)計畫價格50%徵收浪費能源費。
5、對違反本條第2、3、4款的規定,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企業,除進行上述處理外,有關主管部門還應追究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單位和個人受上述處罰後,仍須執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對企業超定額耗用的能源實行加價收費。加價收費的標準:電為二倍,煤炭及成品油為50%。
能源供應部門按季度提出超耗企業加價收費意見,經同級節能管理機構批准,由能源供應部門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章規定的浪費能源費和加價收費,由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作出決定,通知有關單位和銀行,由銀行統一划撥到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的專戶帳號,由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掌握使用,主要用於本地區節能措施、宣傳、培訓和獎勵先進。企業性質或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承辦單位,可提取10%的費用,用於節能宣傳和獎勵先進。承辦銀行可按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企業支付的罰款、浪費能源費和加價費不得攤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掌握的浪費能源費和加價費,應接受同級財政監督,並在年終將收取和使用情況報同級財政。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六條報社、電台、電視台和節能情報網等宣傳部門應當積極宣傳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先進經驗和科技知識,增加宣傳節能的版面和播放時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刊物、講座等宣傳形式,提高全民對節能工作的認識和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十七條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及企業主管部門要制定節能培訓計畫,培訓企業主管節能的廠長和節能管理人員。
企業也要對節能管理人員和主要耗能工序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節能培訓的考核成績應作為幹部、職工全面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行業、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貫徹意見。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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