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能源利用監測暫行辦法

《青島市能源利用監測暫行辦法》是為了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能源利用監測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8-09-29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29
【生效日期】1988-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能源利用監測暫行辦法
(1988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所轄區域內的生產、生活用能單位。一切用能設施都應按規定進行監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利用監測,是指政府指定的監測機構,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能源利用管理的規定,對用能單位及其耗能設施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測試。
第四條 青島市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為我市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能源利用監測站,業務不受市能源利用監測機構的指導。
各級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在同級政府節能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協調下開展工作。
暫無條件建立能源利用監測站的縣(市)、區,其能源利用監測工作,由市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承擔。
第五條 市能源利用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本市能源利用監測的規劃、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組織開展能源利用監測工作。對生產、生活用能進行監測;對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進行節能審查;對生產和銷售的機電產品(含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進行監測、評議。
(三)參與節能項目的鑑定,會同有關部門對能源利用的新技術、新產品進行評議和推廣。
(四)對能源供應部門的供能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匯總、儲存本市能源利用的數據,提供能源利用情況報告。
(六)查處違反國家節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 縣(市)、區能源利用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本縣(市)、區能源利用監測計畫。
(二)對本縣(市)、區的企事業單位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測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定期向本縣(市)、區節能管理部門和市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報告監測工作情況。
(四)查處違反國家節能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應配置必要的先進監測儀器儀表,不斷完善監測手段。
第八條 能源利用監測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由市政府頒發《能源利用監測證》,憑證執行監測任務。
第九條 能源利用監測分為定期監測和不定期監測。定期監測應提前十天通知被監測單位和其主管部門;不定期監測事前不予通知。
第十條 被監測單位應按監測機構的要求做好準備,配合監測。
監測機構應在監測後十日內將監測情況(包括監測對象、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及處理意見)書面通知被監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監測合格的用能設施或項目的有效期暫定為二年。
經監測,對違反國家和省、市能源利用管理規定的單位,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初次監測不合格的,由監測機構對用能單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最長一年。
(二)限期期滿經複測仍不合格的,由監測機構報市經委批准,按其浪費能源價值的五至十倍收繳浪費能源款,並再次限期半年整改好。
(三)二次限期期滿再測仍不合格的,除繼續收繳浪費能源款外,由市經委通知供能部門減供能源。情節嚴重的,報市政府批准,對其停供能源。對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單位繳納的浪費能源款,由企業自有資金負擔,不得攤入成本或營業外支出;個人罰款由單位從其工資中扣繳。凡繳納浪費能源款的單位和受到處罰的個人,不得參加當年節能先進評選。
第十三條 收繳浪費能源款,由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承辦,委託工商銀行代收,存入市、縣(市)、區節能管理機構專戶,主要用於節能技術改造、宣傳教育、獎勵先進和補充監測設備;能源利用監測機構管理費和承辦銀行手續費的提取,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監測時,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儀器設備折舊費和材料消耗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