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7-11
【生效日期】1983-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煤氣供應、使用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所有供應、使用管道煤氣的單位和用戶。
第二條太原市煤氣公司(以下簡稱煤氣公司)是公用事業單位。它的基本任務是:貫徹為人民生活和生產服務的方針,以節約能源、消除污染、改善環境、提高生產、方便生活為宗旨,保證城市煤氣的安全正常供應。
第三條太原市城市煤氣的銷售,由煤氣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煤氣公司應當在市統一規劃下,根據氣源能力,合理安排,積極發展用戶;應當加強管理,提高技術,保證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應當抵制不正之風,不斷改善服務態度。
第四條供應太原市煤氣的各氣源廠,應以服務於人民生活和生產為目的,按照國家下達的生產計畫,保證供應。
第五條凡使用城市煤氣和單位和居民,均稱為煤氣用戶。用戶應當愛護煤氣設施,安全節約用氣,照章交納煤氣費,積極協助煤氣公司搞好煤氣設施的建設、維修和檢表、收費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戶分類及產權劃分
第六條煤氣用戶分下列在類:
一、居民生活用戶;
二、公共福利事業用戶;
三、工業及營業用戶。
第七條煤氣設施的產權劃分:
一、氣源廠的煤氣生產設施,產權屬於各該廠;
二、用戶進戶總截門以外(包括總截門)的全部煤氣設施,產權屬於煤氣公司;
三、用戶進戶總截門以內的煤氣設施,產權屬於房產單位;
四、煤氣設施的維修費用,按產權所屬負擔。
第三章 煤氣供應
第八條氣源廠應當保證煤氣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由標準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執行。
第九條煤氣公司與氣源廠根據產銷情況簽訂供氣契約,雙方嚴格執行,保質保量供氣。
第十條煤氣的銷售價格,根據用戶性質由煤氣公司報請物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價。
第十一條根據氣源情況,煤氣公司應當優先發展具備用氣條件的居民用戶;相應發展公共福利用戶及工業營業用戶。
第十二條本市所有城市煤氣設施的新設、增設、改裝、恢復、驗收及開栓等項業務,均由煤氣公司辦理。
第十三條工業與生活用氣發生矛盾時,煤氣公司有權調整。工業企業應當避峰讓氣,以保證居民生活用氣。
第十四條煤氣公司在計畫檢修或平衡氣量而需要限制或暫停供氣時,應當提前十天通知用戶單位(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突然事故除外)。
第十五條煤氣公司每年到用戶檢修煤氣設施一次。
第十六條煤氣公司各地區管理站,實行晝夜值班,接到漏氣等緊急故障通知時,必須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搶修。
第十七條對煤氣設施的一般故障,應當小修不過日,中修在三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在煤氣設施檢修過程中,打鑿的地板、牆壁,挖掘的道路,由煤氣公司及時修復回填。
第十九條煤氣表是產權單位一次性投資。煤氣公司對煤氣表實行統一管理,定期查表計費,並隨時檢查其運行情況,發現故障負責及時更換或修理。
第二十條在向用戶送氣時,煤氣公司應當逐戶進行安全使用煤氣的宣傳,教會使用和操作後由用戶簽字,發給《煤氣使用證》。對用戶應當經常進行安全節約用氣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煤氣公司應當為工業及營業用戶培訓合格的使用煤氣的操作人員,宣傳推廣安全節約用氣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四章 用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需要用氣的單位或居民,可以向煤氣公司提出申請,辦理手續,煤氣公司根據城市規劃,統籌安排供氣。
第二十三條用戶變更使用性質時,應當事先到煤氣公司辦理批准手續。
第二十四條任何用戶不得擅自拆、修、遷、改煤氣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工業及營業用戶一律實行定額管理和計畫供氣。
第二十六條工業及營業用戶的煤氣用具前,必須設定“U”型壓力計,以便經常觀察壓力變化,保證安全用氣。
第二十七條設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不得住人。工業用戶表房內不得堆放物品或兼作庫房、臥室,室內溫度應保持5至35℃。
第二十八條用戶煤氣計量,一律採用煤氣公司選用的定型煤氣表,實行一戶一表制。
第二十九條用戶認為煤氣計量有誤時,可以提請煤氣公司校驗。
第三十條用戶應當按時交納煤氣費。如發現不動表,煤氣公司又不能按時更換時,按平均用量或人口定量收費。
第三十一條舊戶遷出和新戶遷入時,應當分別辦理結算註銷和啟用手續。
第三十二條對五個月以上暫停使用煤氣的用戶,由煤氣公司地區管理站拆除煤氣表。
第三十三條對需要中壓供氣的工業用戶,應當增收動力費。
第三十四條根據城市規劃,需要更改煤氣設施位置時,應當徵得煤氣公司同意,其拆遷改建費用均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五章 安全節約用氣
第三十五條市政煤氣設施是公共財產,人人都要愛護,不得故意損壞。
第三十六條敷設煤氣管道的地面,應當保持原有標高;煤氣管兩側各一米以內的地面,不得挖掘坑道、栽植樹木和堆放物品;兩米以內,不準修建臨時或永久建築物。
第三十七條用戶發現煤氣設施有故障或漏氣時,必須立即關閥停氣,打開門窗,嚴禁明火,並立即通知煤氣公司檢修。一旦發生事故,必須保持好現場。
第三十八條用戶不得直接從市政煤氣管道中抽取煤氣;不得向煤氣設施內充入任何氣體、液體和異物。
第三十九條用戶不得將煤氣設施砌入牆內、坑內或將火爐放置在煤氣設施附近,灶具上的膠管不得穿牆使用,總長度不得超過一米;室內煤氣管上不得吊掛物品。
第四十條用戶不得私自買賣煤氣設備;不得用任何方法改變煤氣壓力和計量方式;不得損壞煤氣表。
第六章 違章處理
第四十一條凡違反本規定者,均視為違章。凡違章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款、賠償損失、停止供氣等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由於排放腐蝕性介質,引起煤氣設施損壞和造成事故者,必須追究責任。對於破壞煤氣設備者,應當依照《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由於用戶使用不當成違反規定而發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由於煤氣公司的責任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損失,由煤氣公司賠償。
第四十五條出現事故時,由煤氣公司、用戶、居民委員會和該管區公安派出所聯合處理。重大糾紛由太原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仲裁。不服仲裁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在執行中如發生疑義時,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