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城市供熱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城市供熱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97.08.22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城市供熱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22
  • 實施時間:1997.08.2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城市供熱管理補充規定》業經市政府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撫順市城市供熱管理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加大收費力度,確保我市居民溫暖過冬,維持正常生活、生產秩序和社會穩定,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二條 凡在撫順市區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到市供熱辦辦理供熱審批手續,由供熱辦按城市總體供熱規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供熱方案論證、技術審查。未辦理供熱審批手續的項目,不得辦理動遷及規劃定位手續,設計單位不準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要按有關規定追查責任。
第三條 市供熱辦在辦理供熱審批手續同時確定供熱單位,供熱單位參與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
第四條 供熱項目建設,必須採用國家和省、市推廣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工程設計單位要嚴格執行設計規範和設計標準,建設單位不得拒絕採納或任意變更。
第五條 當年需要供熱的新建房屋,建設單位在5月底前提出供熱申請,7月底前交清供熱配套費,否則不予接網供暖,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六條 供熱工程竣工後,市供熱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頒發《供熱工程驗收合格證》;用熱單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定,交清有關費用,方可接網供熱。
第七條 市熱力網供熱範圍內開發建設的房屋,供熱部分必須交市熱力總公司管理。供、用雙方簽訂協定,由市熱力總公司代收取暖費,代維修供熱設施。
供熱委託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新上網供熱的房屋在供暖前一次辦理供熱委託管理;
(二)已供熱的房屋,各開發建設單位要結清欠費(可以物頂帳),提交住戶清單,在1997年9月底前辦完供熱委託管理;對不辦理供熱委託管理的單位停止新開發項目;
(三)供熱委託管理收費按1.5元/平方米年,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繳納;
(四)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管理移交時,供熱管理必須同時向供熱單位移交,報市供熱辦審批,未經審批的,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
第八條 供熱總體規劃確定需要拆除、改造和兼併原有分散熱源及供熱設施,其供熱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無條件服從;對調整供熱布局更換下來的可用設備,由供熱辦統籌調劑。
第九條 供暖收費實行聯保責任制。市政府與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簽訂供暖交費責任狀,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與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簽訂供暖交費責任狀,統管所轄範圍內的供暖交費工作。
第十條 各區(縣)政府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各委、辦、局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供暖交費工作負全責,並對社會自供、聯供單位的採暖收費進行監管、協調,並按季將交費情況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供熱辦。
第十一條 企業和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必須在其基本結算帳戶的開戶銀行建立取暖費專戶,每月發工資前,按工資總額的10%存入專戶,憑建立專戶和按工資總額比例存儲手續辦理工資審批。市勞動局、人事局、各區(縣)、各行業主管局(含礦務局、石化公司,下同)在審批工資時嚴格把關,對不按照規定比例專戶存儲取暖費的,不予審批工資,各專業銀行不予支付工資。各單位不得以現金坐支工資。存入取暖費專戶的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取暖費。此項規定由市政府督查辦和市人民銀行分別負責落實、檢查。
第十二條 市、區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採暖費,從本採暖期起,由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撥到市供熱管理辦公室,由市供熱管理辦公室統一撥付給各供暖單位。
已撥付給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採暖費,被占用的,經核對後,從其經費中扣繳。
第十三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做好採暖費的收繳工作。對欠交採暖費的單位,市控購辦不予批准購買小汽車,主管部門不予批准購買商品房、長工資、發獎金、單位領導評先進,市外辦不給辦理單位負責人出國手續。
第十四條 採暖費由供暖單位依據供暖契約或協定委託銀行收款,對不能委託銀行收款的,實行到戶收取,使用市地稅局統一印製的《撫順市供暖收費專用收據》。
第十五條 對拒不交納採暖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清欠,由供暖單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資產變現。
第十六條 對不按市政府規定執行的領導,由市監察部門追究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七條 建立城市供暖專項資金,繼續執行市政府《關於徵收城市供熱周轉金的通知》(撫政辦發〔1996〕47號文),市供熱辦在建設項目聯審時收取,對未經聯審的項目,在上網時,由供熱單位代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供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歸集,市供熱辦統籌制定計畫,經市供熱領導小組批准使用。市財政及有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徵集、管理、使用辦法,管好用好此項資金。
第十八條 建立欠費單位通報聯繫和督查制度,由市供熱辦定期將欠費名單通報有關部門,新聞單位應積極做好採暖費收繳的輿論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對所屬供熱單位的領導、監督、協調和檢查,做好供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要加強管理,搞好設備三修和煤炭儲備,做好上崗操作人員的培訓,努力降低消耗和供暖成本,保證按規定時間啟動供暖,運行安全,努力提高供熱效果和服務質量,使供暖合格率達到規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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