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 定義: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金融交易所結合股指期貨市場的特點,要求期貨公司了解客戶、客觀全面衡量客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擔能力,根據“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建立的一項制度
- 類型:經濟術語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金融交易所結合股指期貨市場的特點,要求期貨公司了解客戶、客觀全面衡量客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擔能力,根據“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建立的一項制度 ,其目的是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的...
2019〕17號)規定:“依法界定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民事責任,落實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而遭受損失。對於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部署和“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證券期貨市場是一...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第三條 ...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辦法是幫助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活動的一種辦法。基本信息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範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指根據金融期貨的產品特徵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金融期貨交易,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監管局(以下統稱各派出機構)...
《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發布的規定。檔案發布 [2009]14號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促進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
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的辦法。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範上海證券...
《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保障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規範發展,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2021年9月17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全文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金募集機構銷售行為,指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
第一條 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範和健康運行,督促期貨公司會員單位(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第一條為促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平穩、有序發展,提示市場風險,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等相關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7年11月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翟艷。內容簡介 美國次貸危機、“雷曼迷你債”事件和我國頻發的銀行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出現的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機構為追求營利不顧投資者的需求和經濟情況,推薦或銷售遠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故此,政府在資本市場建立了一種以保護投資...
《資本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6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章輝。內容簡介 本書以美國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為分析起點,深入探討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生成和發展的國際國內背景,並對包括代理理論、招牌理論和特殊情況理論在內的適當性制度理論基礎進行了研究,同時從投資者、券商、監管者和資本市場四個...
《證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5年8月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付標。內容簡介 《證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擬從我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存在的問題入手,從投資者適當性的內涵、適用範圍、法律性質、理論基礎等方面展開巨觀分析,從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中證券經營者、投資者、證券監管機構等主體的角度展開具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引言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保護投資者權益九條意見”,提出了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佳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關於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南》的公告 北證公告〔2021〕4號 為了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業務辦理要求,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時間另行通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證券公司...
適當性原則 適當性就是指金融中介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與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水平、財務需求、知識和經驗之間的契合程度。從這個概念出發,投資者適當性原則要求證券公司有義務在對證券和投資者進行合理調查的基礎上,向投資者推薦符合其投資目的和投資需求的證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主要包括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佳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9部分...
第1章 新時代背景下投資者適當性的痛點與解決思路 1.1 迎接資管新時代 1.2 投資者適當性的痛點與解決思路 第2章 投資者適當性概述 2.1 投資者適當性基礎 2.2 投資者適當性理論基礎 2.3 投資者適當性目的與價值 第3章 投資者適當性在相關國家的實踐 3.1 美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3.2 歐盟投資者適當性...
以促進解決各證券經營機構在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開展投資者評估時,數據規範不統一、數據格式不一致、評估維度不完整、評估數據範圍差異大等問題。發展歷史 2022年11月,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評估數據要求》金融行業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範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範圍和方式。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
股指期貨開戶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客戶,不同的投資者有不同的開戶要求。開戶要求 股指期貨開戶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客戶,不同的投資者有不同的開戶要求。中國金融交易所遵循高起步要求發布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其中指出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資金賬戶可用餘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法人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具備股指期貨...
《指引》重點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加強投資者準入管理與風險揭示。借鑑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高風險金融產品或業務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經驗與做法,設立投資者30萬元證券類資產門檻,並要求個人投資者和一般機構投資者在開通分級基金交易及相關許可權前需通過會員綜合評估並簽署《分級基金...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一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市場,應守法合規,遵守區域性市場相關管理規定和業務制度,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並做好風險控制工作。證券公司及其業務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證券公司應建立與區域性市場相適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第...
(三)具有健全的櫃檯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辦法等;(四)有專門負責櫃檯交易的業務部門和合格專職人員;(五)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應當於櫃檯業務開辦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櫃檯業務開辦方案和系統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