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或北交所)市場規範發展,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本所市場從事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會員)對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證券申購和交易(以下統稱交易)的適當性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對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準入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委託其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引導投資者在充分了解本所市場特性的基礎上審慎參與本所市場交易。
第四條 投資者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等相關業務,應當熟悉本所業務規定,了解上市公司風險特徵,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控制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證券交易等業務。
第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 50 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機構投資者參與本所股票交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適當性準入條件。
第六條 公司上市前的股東、通過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等,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投資者準入條件,只能買賣其持有或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條 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匹配依據、方法、流程等。
第八條 會員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經驗等相關信息,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並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
會員應當重點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北交所股票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北交所股票投資風險。評估結果及適當性匹配意見應當告知投資者。
第九條 會員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提交的相關材料,並要求首次委託買入本所股票的投資者,以紙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充分揭示北交所股票交易風險。
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申購或買入委託。
第十條 會員應當制定投資者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據投資者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揭示、投資者知識普及和投資者服務等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投資者分類的,應及時告知會員。會員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結合所了解的投資者信息和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況,及時對評估資料庫進行更新,留存評估結果備查。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和本所市場業務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十三條 投資者應當配合會員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申報材料。投資者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會員。
投資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會員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拒絕為其辦理本所交易相關業務或者限制其交易許可權。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管投資者的檔案資料,除依法配合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投資者保密。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業務辦理、投資者服務過程中風險揭示的語音或影像留痕。
第十六條 會員發現客戶存在異常交易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及時提醒客戶,並向本所報告。
第十七條 本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採取監管措施的,會員應當及時與投資者取得聯繫,告知其有關監管要求和採取的監管措施。
對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本所可以暫停或限制其交易,會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會員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指定專門部門受理投訴,妥善處理與投資者的矛盾和糾紛,並認真做好記錄工作。
第十九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報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信息,並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本所等監管機構對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資金賬戶情況等信息,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會員應當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第二十條 會員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
(五)限期改正;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會員及其相關業務人員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以下紀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限制、暫停其從事相關業務;
(四) 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於”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辦法解讀
2021年9月17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試行)》。北交所開市後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為開通交易許可權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資產50萬元,同時具備2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在北交所開市前已開通精選層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其交易許可權將自動平移至北交所。自規則發布之日起,投資者即可預約開通北交所交易許可權。機構投資者準入不設定資金門檻。
北交所表示,本次規則發布後至北交所開市前,投資者參與精選層股票交易仍需滿足100萬元證券資產標準。另外,全國股轉公司同步修改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新三板創新層投資者準入資金門檻即日起由15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