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是為完善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功能,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制定的細則。

2022年9月2日,北京證券交易所就《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1日
修訂信息,主要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2022年9月2日,北京證券交易所就《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2022年11月11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
2023年8月,北交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將融資保證金比例下限調整為80%。規則修訂後,證券公司在對客戶提供融資交易服務時將有更大自主空間,可以根據客戶實際情況更好滿足市場需求。

主要內容

《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徵求意見稿)共八章、六十七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流程”,第三章“標的股票”,第四章“保證金和擔保物”,第五章“信息披露和報告”,第六章“風險控制”,第七章其他事項”,第八章“附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部門規章、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許可權管理。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檔案;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檔案;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繫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第六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使用具有北京市場賬戶標識的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並在相關賬戶新增北京市場賬戶標識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七條 會員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客戶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具備的資產、交易經驗等條件,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融資融券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對不符合本所市場及《管理辦法》投資者適當性相關要求的客戶,會員不得為其信用證券賬戶開通本所交易許可權。
第八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契約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信用證券賬戶開通本所交易許可權。
第九條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在會員處開通本所交易許可權的信用證券賬戶,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交易許可權的開通和取消,根據會員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契約,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十一條 融資融券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第十二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股。
第十三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客戶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四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五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客戶融券賣出後,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停牌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第十七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契約的證券所得價款,應當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第十八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三)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會員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者可以買入或申購前述資產的名單;
(四)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契約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契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會員在為客戶辦理契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二十一條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
第二十二條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三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 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股票的選擇標準和名單,並向市場公布。本所選取和確定標的股票,不表明本所對標的股票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第二十五條 會員向客戶公布的標的股票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股票範圍。
第二十六條 標的股票停牌的,會員與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契約。
標的股票停牌,且復牌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客戶自行約定。
第二十七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或發生其他重大風險情形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風險警示或發生重大風險情形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股票範圍。
相關股票被撤銷風險警示、重大風險情形解除的,本所自該股票被撤銷風險警示、重大風險情形解除當日起將其調入標的股票範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股票進入終止上市程式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或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之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股票範圍。
第二十九條 標的股票轉板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東大會相關決議公告之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股票範圍。
第三十條 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消除的,本所根據相關規定將其調入標的股票範圍。
第三十一條 股票被調整出標的股票範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契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契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二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三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本所認定的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本所其他A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被實行風險警示、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以及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
(五)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第三十四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範圍和折算率。
第三十六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
會員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實行動態化管理與差異化控制,但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10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餘額。
保證金可用餘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使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餘額。其計算公式為:保證金可用餘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四十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第四十一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其他擔保物價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公式中,其他擔保物是指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客戶經會員認可後提交的除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以外的其他擔保物,其價值根據會員與客戶約定的估值方式計算或雙方認可的估值結果確定。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停牌、被實行風險警示、轉板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第四十二條 會員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客戶資信和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審慎評估並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依法可以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其他擔保物。
會員可以與其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第四十三條 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時,客戶可以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但解除擔保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
本所對提取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或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四十七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擔保物的監控與管理,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其擔保物市值比例進行監控。
客戶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比達到一定比例時,會員應當按照與客戶的約定,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該證券的委託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九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每個交易日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單只標的股票的融資餘額、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達到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股票的融資餘額或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一條 單只標的股票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股票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持續大幅波動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範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五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範、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會員在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申報其持有限售股份、上市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情況,以及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等相關信息。會員應當對客戶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
第五十八條 客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委託,且不得接受其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會員不得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作為融券券源。
第五十九條 個人客戶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的,會員不得接受其將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第六十條 會員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六十一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六十二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提醒客戶遵守關聯事項迴避等相關投票規定,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主動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管理辦法》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現金管理產品,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經紀業務客戶設立並管理的,客戶可用資金當日可申購、贖回資金當日可用於證券交易,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託管的資產管理計畫或其他形式的產品。
(二)靜態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盤價與相應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對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轉讓行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離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異常交易行為,是指《交易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六十五條 依照本細則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其登記結算的具體規則,依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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