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

為了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運營管理相關事宜,北京證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2022年9月2日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日
全文,發布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證券指數的運營管理,便利投資者參與市場,進一步完善市場功能,提高市場運行質量,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北交所編制或委託編制並發布的證券指數(以下簡稱北證系列指數),以及利用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的其他證券指數。
第三條 未經北交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證券指數。
第四條 北證系列指數的歸屬、發布、使用和授權管理等相關權益,歸北交所所有。利用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的其他證券指數,權益歸屬由相關指數許可協定另行約定。
第五條 北交所負責北證系列指數的研發編制、信息發布、宣傳服務和經營授權等指數管理運營工作。北交所可根據需要委託其他機構承擔前款所述工作,並與相關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定。
第六條 北交所設立指數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北證系列指數體系規劃、指數編制方法和指數運作規則等提供諮詢、進行評議。
第七條 北證系列指數的編制方法由北交所根據市場特點制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 北交所應及時對外公布北證系列指數的基本資料及指數行情。基本資料包括指數代碼、指數名稱、基日和基點等信息。指數行情包括開盤指數、最高指數、最低指數、最新指數等信息。
第九條 北證系列指數通過北交所指定的通信傳播系統及北交所認可的其他系統或方式對外發布。
第十條 北交所在指定網站公布北證系列指數的編制方法、指數樣本股等相關信息,包括指數計算方法、樣本股選取標準與調整周期,以及樣本股權重計算方法與調整周期等內容。北證系列指數樣本股進行調整時,應當提前向市場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樣本股調整名單及樣本股調整生效時間。
第十一條 指數編制機構、研究機構或其他具備指數編制能力的專業機構利用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指數,須向北交所提出申請,並經北交所許可。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或其他機構,使用北證系列指數開發產品,須經北交所許可,具體包括:(一)以北證系列指數作為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二)以北證系列指數開發和經營理財產品;(三)以北證系列指數開發各類指數基金,包括非交易所上市的指數基金、封閉式基金、上市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型基金等;(四)以北證系列指數為基準的期貨、期權、權證、互換、掉期等衍生品;(五)北交所許可的其他產品。第十三條 相關主體申請使用北證系列指數開發產品,需向北交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北交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並與相關主體簽署指數許可協定。申請使用北證系列指數開發產品的具體申請材料及流程由北交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獲得指數編制及開發產品授權的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照授權範圍和期限使用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不得將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用於其他用途或用於非法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轉發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二)配合北交所對使用證券交易信息進行指數編制和開- 4 -發產品的情況進行檢查;(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許可或共享、出租、轉讓被授予的許可;(四)指數許可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北交所努力維護北證系列指數及其相關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條 北交所不承擔因任何原因導致的指數及其相關數據中斷、遺漏或者錯誤而給使用指數及其相關數據的機構或個人造成的損失。對任何機構和個人因使用北證系列指數及其相關數據造成的損失,北交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 對於未經北交所許可,利用北證系列指數作為業績基準或開發相關產品,或擅自使用北交所證券交易信息編制指數的任何主體,北交所有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有權要求其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對北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北交所將依法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行為對北交所名稱權、名譽權等造成損失的,北交所將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對北交所造成其他嚴重影響的,北交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北交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指數管理細則》,2022年9月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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