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52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9月1日
附屬檔案1:《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
附屬檔案2:關於《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的起草說明
規定全文
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
一、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
證券公司,或符合下列條件、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12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50億元;
(三)近3年分類評級有1年為A類A級(含)以上且近1年分類評級為B類BB級(含)以上;
(四)北交所保薦上市公司家數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額排名前50;
(五)最近18個月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
(七)具備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充足的業務人員及專職合規風控人員,公司分管做市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八)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方案準備充分,技術系統具備開展業務條件並通過北交所組織的評估測試;
(九)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公司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信息安全事件;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北交所報送下列信息:
(一)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月度報告和季度壓力測試報告;
(二)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年度評估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證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開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和
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
刑事責任。
六、
北交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對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行
自律管理。北交所應當制定業務規則,規定做市商權利、義務,明確有關交易安排、交易監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並可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做市商落實有關要求。北交所至少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一次做市業務運行及自律管理等情況。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證券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特別規定》的起草說明
一、有關背景
前期,我會已經發布《科創板做市規定》,為證券公司申請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稱
北交所)做市提供了制度依據。北交所今年2月正式引入做市交易機制以來,
做市商依規履行做市報價義務,技術系統運行穩定,對做市股票的流動性改善和交易質量提升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發揮做市交易機製作用,我們立足於北交所特點和發展需要,起草了《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最佳化現有做市商制度安排,適度調整完善專門從事北交所股票做市的證券公司準入條件。
二、《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主要內容
《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共七條,主要包括北交所股票做市準入條件、規則銜接安排、監督管理等三方面內容。
(一)關於資格準入。
對專門申請北交所做市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在科創板做市商條件的基礎上適當調整有關資本實力和分類評價要求,淨資本由100億元調整至50億元,連續3年分類評級為A類A級(含)以上調整至近3年分類評級有1年為A類A級(含)以上且近1年分類評級為B類BB級(含)以上。同時,新增更加符合北交所特點的兩項指標,即在北交所保薦上市公司家數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額排名前50,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二)關於規則銜接。
為做好與《科創板做市規定》之間的銜接,《北交所做市特別規定》明確:
一是依據《科創板做市規定》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可以在北交所按照規定開展證券做市交易業務。
二是除準入條件外,關於證券公司準入程式、義務履行、做市商券源、風險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等其他規定,參照《科創板做市規定》執行。
(三)關於監管執法。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證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並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同時,授權北交所制定業務規則,規定做市商權利義務,並實施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