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細則

2022年7月15日,為進一步深化科創板基礎制度改革,落實《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在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的相關要求,規範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開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科創板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流動性,規範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創板股票的做市交易業務,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有關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做市商),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做市協定約定,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流動性服務(以下簡稱做市服務)的業務。
第四條 做市商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所相關規則的規定和做市協定約定,不得利用做市交易業務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第二章 做市服務申請與終止
第五條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經向本所備案,可以為具體的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
第六條鼓勵具備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科創板股票保薦機構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以下統稱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為其保薦的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
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為具體的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的,應向本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申請書;
(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科創板股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信息報備表;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已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做市商申請為其他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的,應當向本所提交前款第(一)項材料。其他材料如有變更的,應同時提交。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證券公司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本所在10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申請人。
證券公司提交的備案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備案,並在10個交易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首次申請為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的,做市商應當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與本所簽訂做市協定,明確開展做市交易業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本所向市場公告科創板股票做市商備案情況。自公告之日起,做市商可以為所申請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
第十一條 做市商申請終止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經本所確認後予以終止。
做市商申請終止特定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同一科創板股票開展做市交易業務;做市商申請終止全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任一科創板股票開展做市交易業務。
第十二條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其特定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並向市場公告:
(一)對該只科創板股票提供的做市服務連續2個月的做市評價為D;
(二)本所規定或者做市協定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終止特定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同一科創板股票開展做市交易業務。
第十三條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其全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並向市場公告:
(一)不再具備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
(二)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為D;
(三)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為C且排名處於末位10%;
(四)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五)本所規定或者做市協定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終止全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任一科創板股票開展做市交易業務。
第三章 做市商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做市商應按照本所業務規則及做市協定的約定開展做市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做市商開展做市交易業務,應當使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並報本所備案。做市商不得利用專用賬戶開展做市交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中國證監會及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備案,經本所確認後實施。
第十六條 做市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做市交易業務。
做市商通過專用賬戶持有的股份,參照自營持有股票,納入證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數量合併計算,適用權益變動披露及短線交易等相關規定。
做市商通過專用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不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可使用自有股票、從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權處分的股票。
按照前款規定從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僅可用於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不得用於其他業務。
做市商以約定申報方式,借入其參與科創板股票跟投的子公司配售獲得的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的股票,應當做好利益衝突管理和風險隔離,不得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十八條 科創板股票的做市指標包括下列要素:
(一)最大買賣價差;
(二)最小報價金額;
(三)報價參與率;
(四)其他指標。
做市商開展做市交易業務,應當符合本所關於做市指標的相關要求,具體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做市商的申請,對做市指標作出調整。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術故障等導致做市商無法繼續履行做市義務,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或市場情況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二)做市商因系統升級等導致無法履行做市義務的,應當提前至少1個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三)科創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或市場情況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四)發生科創板股票發行人就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可能被終止上市或主動終止上市等情形作出相關公告,或本所對科創板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等情形時,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五)科創板股票價格達到漲停或跌停價格,做市商可以僅提供單邊報價;
(六)本所認為應當豁免做市義務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後,做市商應當立即恢復履行做市義務。
第二十條 本所根據做市指標、做市績效與監管合規情況,定期對做市商做市服務進行評價。本所對做市商的服務評價分為AA、A、B、C、D 5個檔次。
本所每月對做市商特定股票做市服務情況進行評價,並向相應做市商和股票發行人公布評價結果。本所根據做市商做市服務月度評價情況,每年定期對做市商整體做市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本所可以決定在特定周期內不對做市商的做市情況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做市商違反本細則、本所相關規則的規定或者做市協定約定的,本所可以調低其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特定科創板股票月度做市評價結果,對積極履行做市義務的做市商給予適當減免交易費用等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做市商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技術系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風險可測可控。
做市商應當向本所報送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月度報告和年度評估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做市商應當建立定期壓力測試機制,並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壓力測試報告。
做市商發生與做市交易業務相關的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做市商應當建立風險防範與業務隔離制度,防範利益衝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做市表現和監管需要,對做市商開展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做市商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說明。
第二十五條 做市商違反本細則的,本所依據《交易規則》《特別規定》等規則規定,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並根據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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