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32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5月12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科創板股票做市業務,完善科創板交易制度,促進科創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試點規定。
第二條 本試點規定所稱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法》、本試點規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為科創板股票或存托憑證提供雙邊報價等行為。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可以試點從事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 12 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 100 億元;
(三)最近 3 年分類評級在 A 類 A 級(含)以上;
(四)最近 18 個月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
(六)具備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充足的專業人員,公司分管做市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七)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方案準備充分,技術系統具備開展業務條件並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組織的評估測試;
(八)公司最近 1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公司最近 1 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信息安全事件;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規定開展證券做市交易業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申請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決議檔案;
(三)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實施方案包括但不限於部門設定、人員配備、系統建設、風控措施、業務準備等內容;
(四)負責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和業務人員基本情況,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相關檔案,業務人員名單、履歷;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技術系統測試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試點規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依法合規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履行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義務。
證券公司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可使用自有股票、
從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權處分的股票。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報價決策與授權機制、操作流程,完善風險監測指標,做好業務風險防控,確保做市交易業務規範有序開展。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等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防止信息的不當流動和濫用,嚴格防範利益衝突。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制定完善成交金額占比控制、反向交易金額占比和撤單占比監控、委託價格限制、股價異常波動處理等措施,防止對市場穩定造成影響。
第九條 證券公司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應當使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備的專用賬戶,並遵守各項交易規則。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參照自營持有股票的標準,計算、填報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相關風險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制度,妥善處理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和市場交易秩序的突發事件。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履行下列信息報送義務:
(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月度報告和季度壓力測試報告;
(二)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年度評估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應當加強做市交易業務管理,有效控制業務風險,不得利用做市交易業務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廉潔從業管理機制,完善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反洗錢制度,提升防範不當利益輸送和反洗錢能力。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對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業務規則,規定做市商權利、義務,明確有關交易安排、交易監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本試點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證監會就《做市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總的看,各方支持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對《做市規定》的主要內容認可度較高,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經認真研究,證監會對其中的合理意見予以吸收採納。
《做市規定》共十七條,主要包括做市商準入條件、準入程式、做市券源安排、內部管控、風險監測監控、監管執法等六個方面的內容。具體內容詳見《做市規定》起草說明。
歡迎社會各界對《做市規定》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做市規定》並履行程式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