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3年,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發布,並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於2022年6月24日發布的《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2〕9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保證新《實施辦法》順利施行,做好新舊規則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實施辦法》下首批滬股通股票考察和納入安排
新《實施辦法》下首批滬股通股票調入考察日為2023年2月17日。在前述考察日屬於新《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範圍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將調入滬股通股票,但調入生效日前觸及新《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調出情形的除外。
首批滬股通股票名單及調整生效日期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另行公告,請予以關注。
二、新《實施辦法》下港股通股票納入安排
(一)根據兩地證監會聯合公告,將滬港通下港股通標的範圍擴大至與深港通下港股通一致,納入符合條件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
(二)根據兩地證監會聯合公告,港股通股票標的範圍在現行股票標的基礎上,納入恒生綜合指數內符合有關條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國公司股票。個別外國公司在稅費、公司行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現有滬港通業務安排和技術系統無法支持,該類公司股票暫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三)首批港股通股票名單及調整生效日期將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另行公告,請予以關注。
三、港股通股票調整安排
新《實施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港股通股票調入、調出生效時間,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準。本所《關於啟動滬港通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69號)第三條關於港股通股票定期調整的安排自新《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後不再執行。
四、新舊規則實施銜接安排
(一)新《實施辦法》施行日前,滬港通股票範圍和調入調出安排仍按照原《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截至2023年3月12日已納入滬股通股票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在新《實施辦法》施行日暫不調出滬股通股票,屬於新《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範圍或因終止上市被摘牌的除外。前述滬股通股票從未納入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的,在未納入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前,不屬於新《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範圍、不存在第二十二條調出情形、也未因終止上市被摘牌的,暫不調出滬股通股票。
(三)2023年2月18日至新《實施辦法》施行日前,新納入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的股票,於2023年3月的股票月度定期調整考察日進行考察,符合新《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在滬股通股票定期調整生效日調入滬股通股票。
(四)新《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繼續按照《通知》第二條關於規範滬股通標的證券交易行為相關條款的實施安排執行。
五、暫緩實施條款
考慮到市場業務及技術準備等情況,滬股通標的證券屬於科創板股票的,仍暫不參與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新《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中涉及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的規定暫不實施;滬股通ETF仍暫不進行擔保賣空,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涉及滬股通ETF作為滬股通標的證券擔保賣空的規定繼續暫不實施。上述條款具體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答記者問
一、問:請介紹一下《實施辦法》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前期,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原則同意進一步擴大股票互聯互通標的範圍。為落實兩地證監會關於擴大互聯互通股票標的範圍的共識,持續最佳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前期,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的修改建議。現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辦法》。
二、問:請簡要介紹《實施辦法》修訂前後滬股通股票標的選取標準的變化。
答:此次《實施辦法》修訂,堅持“放得開、看得清、管得住”總原則,在防範業務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滬股通股票選取標準的包容性,將更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納入滬股通標的,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主要變化如下:
一是滬股通股票基準指數由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擴展為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覆蓋將由滬市大、中盤股票進一步拓展至中、小盤股票,並且每個行業可選取的股票不再受數量等限制,成份股數量大幅提高;二是基於風險可控的原則,設定50億人民幣日均市值、3000萬人民幣日均成交金額、停牌天數占比低於50%等調入要求;三是設定調出條件低於調入條件的調整緩衝機制,降低標的股票頻繁調入調出的情況。具體為,半年度定期調整考察時,非A+H股的滬股通股票存在日均市值低於40億元,或者日均成交金額低於2000萬元,或者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數占比50%以上的,調出滬股通股票。四是比照港股通下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首次納入安排,明確了滬股通下具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安排。
三、問:請簡要介紹《實施辦法》修訂前後滬股通標的調整機制的變化。
答:為較好適應滬股通投資者交易習慣,同時結合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調整特點,《實施辦法》修訂後,滬股通設定半年度、月度定期考察機制和臨時調整機制。一是設定半年度定期考察機制,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對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進行考察,一般於次月公布標的名單並實施調整(遇節假日將做適應性調整,具體時間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相關公告為準)。二是設定月度考察機制,每月末對當月新納入上證A股指數的股票進行考察,符合條件的一般於次月納入滬股通標的範圍。三是沿用臨時調整機制,對於A+H股中的A股的調入調出、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等類型股票的臨時調出與現行安排一致。
新調整機制在考察時效性方面的效率進一步提升。月度和半年度定期考察中,符合條件的股票標的名單將於考察日下一個月的第二個星期五公布(遇節假日做適應性調整),於公布日後的下一個星期五的下一個滬股通交易日生效。
四、問:請簡要介紹新舊規則銜接的相關安排。
答:為確保新舊規則平穩過渡,設定以下安排,具體詳見於《實施辦法》發布通知:
1、原滬股通股票調出的過渡安排:《實施辦法》施行日前已納入的原滬股通股票在施行日將予以保留;《實施辦法》施行後,原滬股通股票如非A+H股的A股,且尚未納入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的,在其納入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前,若未觸發相應調出情形的,將不予調出;相關股票納入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後,上述過渡安排將不再適用,其調入調出安排將按照《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2、滬股通股票調整納入銜接安排:截止首批滬股通股票考察日,滿足《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將成為首批新增滬股通股票。同時,為確保新舊規則銜接期有序,擬將首批滬股通股票考察日後至《實施辦法》施行前新納入上證A股指數成份股的股票,納入下一次月度定期調整考察範圍。
首批滬股通股票名單及調整生效日期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另行公告,請予以關注。
五、問:請簡要介紹《實施辦法》修訂前後港股通股票選取標準的變化。
答:根據兩地證監會聯合公告的安排,在現行股票範圍的基礎上,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範圍將新增納入平均月末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與滬股通股票對等,港股通股票也設定調出緩衝機制,即屬於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且不屬於A+H股的港股通股票,港股平均月末市值40億元港幣以上的,保留在港股通股票。
此外,根據兩地證監會聯合公告的安排,滿足《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的港交所主要上市外國公司股票也將被納入港股通股票。需要投資者注意的是,個別外國公司可能在稅費、公司行為等方面存在有別於現行港股通股票的特殊要求,如需要向外國政府繳納金融交易稅、需向投資者派發不同稅率股息等。由於當前市場業務及技術系統無法支持以上特殊安排,該類符合納入港股通資格的公司股票在本次滬港通標的擴展時將暫緩納入,各方將繼續努力加快推進相關工作。
六、問:請簡要介紹《實施辦法》修訂前後港股通股票調整機制的變化。
一是為配合新增小型股指數納入,增加了關於恒生小型股指數相關調整安排。
二是取消港股通下定期調整安排。根據《關於啟動滬港通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69號),目前滬港通下港股通股票調入調出一般採取定期調整的方式,《實施辦法》施行日後,上述港股通股票定期調整安排將不再繼續執行,相關股票將根據《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調入或調出。港股通股票的調入或調出生效時間,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