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互聯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術連線,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簡單來說,即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互相買賣在對方交易所上市的符合一定條件的部分股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定義: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術連線,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發展歷程,機制分類,交易貨幣,交易股票,

發展歷程

2022年7月4日,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正式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標誌著兩地資本市場深化合作、進一步落實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又一重大舉措順利落地。

機制分類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滬港通:中國證監會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覆開展滬港股票互聯互通機制試點。2014年11月17日滬港通開始交易。試點期間,滬港兩市每日滬港通交易分別設定了130億元及105億元的交易淨額上限。
深港通:2016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與香港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在京共同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原則批准建立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8月26日,中國證監會將《滬港通若干規定》修改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深交所、港交所制定了配套的股票交易規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港通將在徵求意見發布相關規定後,開通試點交易。

交易貨幣

 根據修改後的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15條之規定“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以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貨幣進行交收的,另行規定。”

交易股票

(一)滬港通的交易範圍
  1、“滬港通”規定中規定的“滬股通”交易範圍:
  (1)上證180指數成份股;
  (2)上證380指數成份股;
  (3)A+H股上市公司的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
  (注:不包括ST、*ST、B股)
  2、“滬港通”規定中規定的“港股通”交易範圍:
  (1)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2)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3)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注:上交所上市A股為風險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股票、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二)深港通的交易範圍
  根據證監會的公告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深港通”下“深股通”股票範圍將限於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下“港股通”的股票範圍限於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50億元港幣及以上的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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