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

《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發布的公告。

2022年6月24日,中國證監會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39號予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 發文字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39號
公告發布,公告全文,

公告發布

《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39號
現發布《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6月24日

公告全文

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
為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互聯互通),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現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正式納入互聯互通,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事項,參照《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若干規定》)執行。
境外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境內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不適用《互聯互通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適用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與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四、證券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開展港股通下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有關事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參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依照本公告的有關要求,分別制定或修改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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