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決定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正式啟動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滬港通下的股票交易於2014年11月17日開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現公告如下:
一、今年(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以來,兩地監管機構在啟動滬港通的準備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滬港通交易結算、額度管理等相關業務規則、操作方案及監管安排均已確定,技術系統準備就緒,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取得良好結果,並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
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已就滬港通項目涉及的跨境監管合作原則和具體安排達成共識,並簽署了《滬港通項目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以加強雙方執法合作,採取有效行動,打擊各類跨境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滬港通正常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已訂立監管合作安排和程式,及時妥善處理試點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或突發事件,確保兩地投訴渠道的開放和訴求的有效便捷處理。
兩地已就滬港通投資者教育達成合作安排,繼續做好滬港通投資者教育和投資知識傳播工作。
三、兩地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滬港通各項職責,組織市場各方有序開展滬港通業務。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加強內部控制,防範和控制風險,做好投資者教育和服務,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兩地市場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實踐操作的差異,審慎評估和控制風險,理性開展滬港通相關投資。
市場各方應利用好正式啟動前的時間,進一步做好準備工作,確保滬港通試點順利開展。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