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年第22號

此檔案是中國證監會為明確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適用而發布實施的。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年第22號
證券期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0-8-16

法規內容

為明確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適用,我會制定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46號,以下簡稱《qdii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鑒於《qdii試行辦法》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基金、集合計畫等募集資金的理財產品,現就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如何參照執行《qdii試行辦法》提出以下適用意見:
一、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單一客戶委託,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契約,根據契約約定的方式、條件和要求,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託資產,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活動。
二、《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81號,以下簡稱《通知》)是《qdii試行辦法》的配套規定,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同時參照適用《通知》的相關規定。
三、鑒於下列規定是針對基金、集合計畫等向多個客戶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理財產品的特點做出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予適用:
(一)《qdii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七章第三十九條;
(二)《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下的要求5至要求7、第四項至第九項,以及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上述條款涉及事宜需要予以明確的,證券公司可以與客戶通過契約約定。
四、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作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應當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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