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

2015年1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1號公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該《指引》共3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
  • 發布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中國證監會公告〔2015〕1號
  • 類別:部門規章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9日
公告,指引,

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5〕1號
現公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5年1月9日

指引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其經營範圍內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的以股票期權契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試點,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股票期權經紀業務制度健全,擬負責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股票期權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專業能力,配備3名同時取得證券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滿足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要求的營業場所、經營設備、技術系統等軟硬體設施;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相關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測試;
(四)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具有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並開展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試點,應於實際開展業務後五個工作日內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股票期權經紀業務備案報告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決議檔案;
(三)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負責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質證明檔案;
(五)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技術系統驗收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備案材料。
第五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專人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擬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同時具有證券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第六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紹股票期權產品特徵,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風險,準確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投資者應當在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營業場所現場辦理股票期權交易開戶手續,並書面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投資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投資者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用於權利金、保證金及行權資金等客戶資金的存放,並與公司自有資金、證券現貨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分戶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對向投資者收取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妥善記載單個投資者的資金明細數據。證券公司開設、變更或註銷投資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期貨公司對投資者股票期權權利金、保證金及行權資金等客戶資金的管理,應當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期貨經紀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第八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期權業務結算或者為滿足客戶出入金需要,可以在存管銀行開立的投資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與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之間,或者在不同存管銀行的投資者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之間劃轉客戶資金。符合以下情形的,證券公司可以從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投資者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向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自營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劃轉資金:
(一)向客戶收取交易佣金、費用或者代扣稅款;
(二)根據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以自有資金墊付客戶款項後,收回墊付的款項;
(三)根據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以自有證券履行股票期權經紀業務中的自身行權結算義務後,收回相應的行權資金;
(四)轉回利息收入;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出金、入金時,客戶的收款、付款銀行賬戶名稱應與客戶名稱一致。
第九條 期貨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委託,為其介紹客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
第十條 期貨公司從事中間介紹業務,應當簽訂書面介紹業務協定,並於簽訂書面介紹業務協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或其他期貨公司簽訂的書面介紹業務協定內容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介紹業務的範圍和內容;
(二)是否提供協助辦理期權開戶等服務;
(三)介紹業務如何對接和管理;
(四)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五)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六)介紹業務的責任界定和追究機制。
期貨公司按照介紹業務協定對證券公司或其他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受託責任。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協助證券公司或其他期貨公司辦理期權客戶開戶的,應當配備滿足協助開戶要求的場地、設備、信息系統和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為證券公司或其他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相關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託關係。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其自有資金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期貨公司不得以自有資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6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40億元;
(三)最近18個月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四)具有完備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開展做市商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
(五)具備健全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首席風險官具有相應的履職能力,具備對股票期權業務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和評估的專業素質;
(六)做市業務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並通過相關證券交易所組織的測試;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期貨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
(一)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子公司具有完備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開展做市商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
(三)子公司做市業務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且運行狀況良好,並通過相關證券交易所組織的測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開展股票期權做市業務的決議檔案;
(三)股票期權做市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負責股票期權做市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質證明檔案;
(五)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權做市業務技術系統驗收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子公司開展股票期權做市業務的決議檔案;
(三)子公司開展股票期權做市業務的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子公司負責股票期權做市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質證明檔案;
(五)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權做市業務技術系統驗收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的證券公司以及期貨公司子公司應當加強做市業務管理,有效控制做市業務風險,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基金擬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契約中明確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在定期信息披露檔案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擬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建立股票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人員培訓工作,確保投資、風控等核心崗位人員具備股票期權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專業能力,同時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票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確定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清算交收、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基金託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實施前已經核准或註冊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契約和本指引的要求,決定是否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擬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履行相關程式。存續運營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參照本指引關於基金的要求執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應按照契約的約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向委託人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相關業務的,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對股票期權相關業務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崗位分工和制衡機制,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相關環節的獨立運作。
第二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相關業務的,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制度,對經紀、自營、做市、資產管理等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防止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嚴格防範利益衝突。
第二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相關業務的,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系統,加強對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識別、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一)對客戶保證金(含已被期權契約占用的保證金和未被期權契約占用的保證金)按4%計算風險資本準備(4%為基準標準,不同類別公司按規定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下同);
(二)對欠繳的客戶保證金按100%扣減淨資本。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相關業務,風險監管指標應當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相關指標按照期貨公司境內經紀業務的要求計算。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一)對已被股票期權契約占用的保證金按照100%比例扣減淨資本,對持有的股票期權資產按照其價值的20%扣減淨資本;
(二)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票期權)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其中對於未有效對衝風險的股票期權,其投資規模按照期權Delta值絕對額的15%計算,對於已有效對衝風險的投資組合(包括股票期權、期貨、股票、基金)其投資規模按照該投資組合Delta值總額的5%計算;
(三)對已有效對衝風險的投資組合,按照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有效對衝風險的股票期權契約,按照投資規模的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為已有效對衝風險:
1、投資組合中的標的一致,或相關標的過去一年價格相關係數不低於95%;
2、投資組合中相關投資為對沖目的而持有;
3、投資組合中的多頭Delta值絕對額與空頭Delta值絕對額的比例處於80%-125%之間。本條款中的期權Delta值是指股票期權標的股票市值乘以交易所公布的期權Delta係數,投資組合Delta值總額為該組合中多頭Delta值絕對額與空頭Delta值絕對額之和。
第三十條 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註冊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一)因未平倉的期權契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二)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契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三)未平倉的期權契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契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契約乘數計算;
(四)基金的投資符合基金契約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占比等)、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徵;
(五)法律法規、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投資限制。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股票期權業務保證金相關數據,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違反本指引規定或者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其他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的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參照本指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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