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2010年1月25日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是根據《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問南泉
  • 外文名:Fred
概述,內容,

概述

《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首次生效時間
2010年2月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訂時間
2010年2月9日
修訂歷史
2010年1月25日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範和健康運行,督促期貨公司會員單位(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遵循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三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將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貫穿於開戶流程管理的各個環節,理性選擇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投資者申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四條 會員單位在開戶時,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徵,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協助投資者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要求。
第五條 會員單位應當完善期貨經紀業務管理,加強對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督促投資者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
第六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客戶開發人員、審核人員、服務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期貨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要求本單位從業人員自覺遵守期貨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途徑、方法和程式,妥善處理糾紛。
會員單位應當督促投資者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會員單位,經告誡仍不改正的,協會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以下紀律懲戒:
(一)批評;
(二)協會內通報批評;
(三)通過媒體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並公告。
對於相關違規期貨從業人員,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懲戒。
第十條 本規則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0年2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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