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註銷登記

房地產權屬註銷登記簡單地說是將原登記內容廢止。具體而言,是指因房地產權利消滅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記內容失去效力,而由房地產登記機關將已登記內容進行註銷的房地產變更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權屬註銷登記 
  • 外文名:Cancellation registration of house ownership
  • 類型:法律術語
在我國,註銷房地產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之房地產權利,因權利依法收回、存續期屆滿、房地產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所為之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因房屋滅失、房屋權利滅失的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
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種情況: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9條的規定,對用地單位已經撤消或者遷移的;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未獲批准,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上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第1款的規定,因遷移、解散、撤消、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依照該條例第47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21條的規定,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開發區和其他非農業建設占用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土地復墾規定》第17條的規定,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後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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