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淄博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14
- 發布文號:第4號
- 發布日期:1998-12-09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委託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凡列入總登記範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
(一)新建成的房屋,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圖紙等;
(二)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圖紙等;
(三)買賣、交換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契約或者交換契約和契證;
(四)贈與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公證書和契證;
(五)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公證書和契證;
(六)分家析產或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據或者分割單據和契證;
(七)劃撥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批准劃撥證件等;
(八)仲裁或者判決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裁決書或者判決書等;
(九)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的證件等;
(十)抵押或者設典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或者典當契約等;
(十一)房屋權利人法定名稱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其名稱、用途變更的檔案、證明等;
(十二)企業合併、兼併、分立,其房屋權屬的轉移登記,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部門批准合併、兼併、分立的檔案等。
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並由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權利人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共同申請。
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代管的房屋及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一)申請、收件;
(二)勘丈繪圖;
(三)產權審核;
(四)必要的公告;
(五)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範圍;
(二)申請期限;
(三)權利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的機關、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初始登記,包括商品房註冊登記和商品房預售登記。商品房註冊登記,應當自新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登記。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在預售前申請辦理登記。
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證件不全,按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提交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暫緩登記的。
(一)屬於違章建築或者臨時建築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的房屋頒發《房屋共有權證》。
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一)申報資料不實的;
(二)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重複登記的。
註銷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由市、縣登記機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房屋權利人,同時予以登報公告。
(一)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處原費用3倍以下罰款;
(二)以虛報、瞞報等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的,沒收證書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