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淄博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14
  • 發布文號:第4號
  • 發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1998-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淄博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12月9日
淄博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抵押、設典等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第三條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均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國家統一印製的加蓋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印章的房屋權屬證書。
第四條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委託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五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六條登記機關根據需要,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總登記;對已發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範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
第七條新建的房屋應當辦理初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商品房,應當在銷售前辦理註冊登記,實行預售的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
第八條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分割、劃撥和判決、仲裁、企業合併、兼併、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屋產權轉移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利人法定名稱或者姓名改變,房屋座落的地址名稱改變,房屋現狀、用途改變等,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應當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一條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權利人除向登記機關提交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有效證明外,還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新建成的房屋,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圖紙等;
(二)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圖紙等;
(三)買賣、交換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契約或者交換契約和契證;
(四)贈與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公證書和契證;
(五)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公證書和契證;
(六)分家析產或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據或者分割單據和契證;
(七)劃撥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批准劃撥證件等;
(八)仲裁或者判決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裁決書或者判決書等;
(九)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的證件等;
(十)抵押或者設典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或者典當契約等;
(十一)房屋權利人法定名稱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其名稱、用途變更的檔案、證明等;
(十二)企業合併、兼併、分立,其房屋權屬的轉移登記,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部門批准合併、兼併、分立的檔案等。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登記,也可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委託代理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人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並由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權利人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共同申請。
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代管的房屋及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收件;
(二)勘丈繪圖;
(三)產權審核;
(四)必要的公告;
(五)核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範圍;
(二)申請期限;
(三)權利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的機關、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總登記、驗證及換證,在市、縣人民政府公告的期限內完成。
初始登記,包括商品房註冊登記和商品房預售登記。商品房註冊登記,應當自新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登記。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在預售前申請辦理登記。
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緩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權利人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證件不全,按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提交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暫緩登記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一)屬於違章建築或者臨時建築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市以上登記機關的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登記機關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是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他項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三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直管房屋,企、事業單位的自管房屋,軍隊房屋以及其他法人、合法組織和個人所有的房屋,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的房屋頒發《房屋共有權證》。
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資料不實的;
(二)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重複登記的。
註銷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由市、縣登記機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房屋權利人,同時予以登報公告。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處原費用3倍以下罰款;
(二)以虛報、瞞報等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的,沒收證書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登記人員工作過失致使房屋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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