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為加強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濟南市發布了《濟南市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程式:
(一)房屋權利申請人持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二)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申請對房屋現狀進行勘察、測繪、初審,並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
(三)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後,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縣(市)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程式:
(一)房屋權利申請人持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鎮(鄉)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二)鎮(鄉)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房屋權利申請人的申請,對房屋現狀進行勘察、測繪、初審,並報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三)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六條 房屋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土地使用證明;
(二)房屋四鄰認可證明;
(三)歷史上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證。
分家析產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分家析產協定及村委會證明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
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第七條 因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申請轉移登記,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信;
(二)原房屋權屬證書;
(三)合法的房屋轉移文書。
共有的房產,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轉移的證明。
第八條 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發生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原房屋權屬證書;
(二)房屋變更證明及其他證明資料。
第十條 房屋設定抵押、典當等他項權利的,應當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滅失或他項權利終止的,權利人應當持原房屋權屬證書和有關註銷登記的證明資料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一)房屋權屬登記資料不齊全的;
(二)房屋權屬有糾紛尚未解決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的;
(四)在拆遷凍結範圍期限內的;
(五)在抵押、典當期限內的;
(六)其他依法不準進行登記的。
第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對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應當自接到房屋登記申請後60日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核心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經審查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有權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偽造、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註銷原房屋權屬證書的。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六個月後確認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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