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契稅(房地產契稅)

房產契稅

房地產契稅一般指本詞條

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基本介紹

分類,稅率規定,繳納標準,台灣契稅,契稅規定,

分類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契約,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么,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稅率規定

契稅稅率的規定是3%-5%,一般取3%為了支持房地產業,政府對一般商品房減半收稅,對商業用房,別墅房產收3%。(超過地方政府規定單價和規定容積率房產的契稅按3%徵收)註:房產單價規定情況複雜,具體請詢問當地房產登記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區房產單價超過19830元/㎡契稅3%,而龍崗區規定是11830元/㎡才徵收3%的契稅。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勵住房消費的收費減免政策。
產契稅 是指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交換或贈與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賦
營業稅 指對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率計征的一種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產租金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稅。

繳納標準

地方政府規定不一,繳納房產契稅也不一樣,具體請查詢地方國土局 繳納標準:(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廣東地區房產計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稅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稅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稅3%。
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
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現地區均價需繳納3%。
房產單價超過地方政府規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繳納的契稅也需要3%,單價界限請詢問地方國土局。
最新政策優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繳納契稅點的一半優惠。
地方政府規定不一繳納房產契稅也不一樣,具體請查詢地方國土局 繳納標準:(西安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西安地區房產計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稅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稅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稅3%。
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
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西安地區均價需繳納3%。
房產單價超過地方政府規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繳納的契稅也需要3%,單價界限請詢問地方國土局。
最新政策優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繳納契稅點的一半優惠。

台灣契稅

契稅在中國台灣是對不動產轉讓課徵的稅收。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契稅條例》,1949年以後被台灣當局沿用並曾多次修正。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現行納稅人及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稅;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由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先典後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其中,供營業用者則不適用。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若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納稅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收到 申報後,應於15日內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依評定標準 價格計征契稅。納稅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並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 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契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一般而言,契稅由買方交,如果房產證由開發商代辦,就買方交給開發商,由開發商再轉交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辦理房產證,則由買方自己將契稅直接交納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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