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deed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7
  • 發布日期:1998-06-16
  • 生效日期:1998-06-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相關條例,

檔案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77號)
現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契稅實施辦法

相關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第四條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照章徵收契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上述四項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予以減征或者免徵;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
(五)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
(六)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
(七)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項目。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徵契稅手續。
第十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十一條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徵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土地、房屋改變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請,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未履行所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申請退稅的,經縣級以上契稅徵收機關審核批准,可準予退稅。
第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五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第十七條契稅以徵收機關自征為主。各級徵收機關可以根據徵收管理的需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委託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契稅。
第十八條契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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