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交換

土地使用權交換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局部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

基本介紹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局部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
經調整後,土地利用條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基礎上產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協商解決,因而可由交換單位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指導下,經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劃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國土規劃作為政府對空間利用的基本干預手段,推進規劃法治化、科學化和民主化尤為重要。推動制定國土規劃法律法規,完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制度,嚴格規範國土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及修改程式。建立健全“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規劃組織方式,把專家論證、公開公示、風險評估等確定為規劃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健全規劃決策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加大規劃重大內容的宣傳力度,營造全民參與規劃、遵守規劃和監督規劃執行的濃厚氛圍。
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契稅應當如何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檔案第十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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