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

土地權屬

土地權屬是土地的所有權及由其派生出來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的統稱。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經辦理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集體和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經營承包權受法律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權屬
  • 簡介:權利的集合
  • 分類: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等
  • 制度:所有權使用權
土地權利介紹,分類,所有權制度,使用權制度,法律依據,相關問題,流通制度,

土地權利介紹

土地權利是一束權利的集合,除所有權外,還有使用權、抵押權等物權及租賃債權。土地權利的主體是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客體是土地權屬的界址、土地權屬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等級和價格等。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享有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障。當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等土地權利變更時,必須由土地權利主體提出申請,經過權屬審核後進行變更登記,辦發證書,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權利可能因主體違反法律規定被剝,也可能由於某種原因造成結束或停止。土地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擁有的各項土地權利。土地權利可以通過劃撥、租賃、交換等各種形式轉移。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必須查清土地的權屬來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分類

目前,中國土地權屬單位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鄉、村集體經濟組織;②依法直接從國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③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④跨地區國有工程設施一般以業務主管機關為土地登記單位。非法占用、買賣、租賃土地形成的用地單位,均不能成為土地權屬單位。土地權屬變更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①依法徵用或劃撥土地,依法有償出讓、轉讓土地;②新建、擴建、改建、買賣、繼承、贈送、交換、分割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③依法增減、交換、調整土地或分割、合併土地;④機構調整、企業兼併;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土地權屬單位即“土地登記單位”,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擁有他項權利的單位或個人。土地權屬調查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法人、自然人)的申請,對土地位置、界址、使用情況進行的實地核定、調查和勘察丈量。通過對宗地權屬及其權利所及的界限的調查,在現場標定宗地界址位置,繪製宗地草圖,調查用途,填寫地籍調查表,為地籍測量提供工作草圖和依據。
土地權屬土地權屬

所有權制度

土地權屬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土地權屬土地權屬
現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權屬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權屬流通的法律制度,還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這裡所說土地權屬不僅指土地的所有權制度,還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制度;相應地,土地權屬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國家還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

使用權制度

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於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於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更清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土地權屬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也有類似規定。

相關問題

土地所有權的公與私問題
一個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老闆,無需為企業的虧損或破產承擔任何實際意義上的責任。這是在同等條件下公有制企業無法與私營企業競爭的原因所在。
集體土地被徵用變為國有土地之後,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將其使用權出讓,接下來就是該幅土地的荒蕪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體或液體廢棄物污染),這是因為沒有具體的使用人,導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機關但實際上不存在)。“土地不屬於農民,農民當然沒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說,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沒有權利,有權利珍惜它的人沒有能力。農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國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嗎?我們相信每個人會更珍惜自己的東西,絕大多數人會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國家做不到這一點,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於種種原因,國家沒有能力管好這么多土地。中國生態環境的惡化,特別是荒漠化問題說明,國家獨占了所有土地,卻沒有能力來兼顧、來管理。”
在一個主權國家中,無論某塊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或者歸個人,它都不可能被權利人置於這個國家的主權管轄之外。說到底,這些土地最終的所有權都歸國家,作為具體所有人的集體或個人只不過是這個國家土地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罷了。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實質上並不影響政府對土地使用的管理。
土地的公有與地上建築的私有問題
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
國家法律又承認建築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這些私有的建築不可能成為空中樓閣,它必須建立在現實的土地之上。也就是說,私有的建築所占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房屋主人所擁有的只能是該處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與其上的房屋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而房屋和土地卻可以分別為不同的主體所擁有。這樣,必然帶來難以調和的矛盾。
①、日益顯現的舊城區拆遷矛盾
②、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廢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規定居住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長是七十年。也就是說,居民所購買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權總有一天要期滿。如果是單獨建設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請繼續使用房屋所在國有土地時,國家可以採取強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區居住樓群中的單元房,這塊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有人申請而有人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情況下,對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么辦?能拆除嗎?不能。能沒收嗎?恐怕也不能。
國有土地的公民有償使用問題
國有土地的公民有償使用,基於國有土地的有償使用法律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均有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法律制度,有助於使用人珍惜土地,可以避免土地資源浪費。
這種規定只應適用於法人或具有經營目的的個人。對於僅僅用於滿足公民居住的公民也採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則顯得非常荒唐。

流通制度

總述
土地權屬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法律制度。因為我國土地所有權形式採取的是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也只能發生在這兩個權利主體之間;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則可發生於各種主體之間,包括國家、法人單位和作為自然人的個人。
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制度
《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該條還規定了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
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強制性和單向性,即只能由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過來。法律直接規定了國家對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土地的集體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國家徵用時與國家討價還價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土地徵用制度的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均規定了國家對農業集體土地的徵用制度。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具有相似性,但並非同一概念。兩者的相似性,在於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都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徵收或徵用而消滅或終止。一般認為,土地徵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並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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