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 外文名:無
  • 特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
  • 簡介: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
登記流程,法律意義,欺詐陷阱,法律指引,

登記流程

一、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契約及有關批准檔案。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契約和有關批准檔案。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檔案。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契約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契約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原土地證書。
二、變更地籍調查。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並進行地籍測量。
(一)權屬審核。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與委託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後新界線、並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籤字、蓋章。
(二)地籍測量。對變更後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準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三)註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後,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四)填發土地證書。屬於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法律意義

1.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利的歸屬。由於我國對土地權屬的變更採取登記主義原則,這將促使實際的土地權利人為獲得法律的確認,去積極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許可權範圍
只有經土地登記部門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載明權利範圍,才可明確權利人的許可權,確定權利人的權利範圍。

欺詐陷阱

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國家為了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和性質,能夠使人們了解其權屬狀況及其變化,而依法定程式將有關內容公示於政府的登記簿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契約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式,也是土地使用權最終實現流轉的必要條件。
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要按法定程式,將土地的權屬關係、用途、面積、等級、價值等情況由國家專門機關登記於專門的簿冊,以使政府能對土地進行有效的管理,更好地保護權利主體對土地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應當依法進行。如果當事人不去申請登記,則其土地使用權契約將不能最後生效,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不能最後完成,這將使受讓人為此而支付的契約價款處於隨時滅失的極度風險狀態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遲延登記,則在遲延的這段時間內,受讓人將因契約的沒有最後生效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申請登記時提供虛假登記資料,則其登記申請將被拒絕或者事後將被撤銷已經完成的登記,這相當於該幅土地的使用權自始至終沒有登記,受讓人必將承擔契約無效的損失。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確認土地物權關係,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國家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其目的是從巨觀上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情況從整體上進行把握,從而能夠對農地承包、房地產市場等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並使之規範化。由此觀之,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土地使用權市場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不僅是政府部門土地管理職能必不可少的內容,更是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契約法律關係中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法律指引

《土地登記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 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第四十一條 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兼併、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定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持相關證明檔案,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契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定、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第四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後,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後的地役權契約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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