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5月28日,成都市外國專家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成都市財政局以成外專發〔2007〕3號印發《成都市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立項、實施、附則4章19條,由成都市外專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外國專家局等3部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外專發〔2007〕3號
  • 印發時間:2007年5月28日
  • 施行時間:2007年5月28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外國專家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外專發〔2007〕3號
各區(市)縣人事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外事辦公室、財政局,市級各部門,各相關單位:
《成都市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5月8日中共成都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5月28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5月28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具有世界眼光和國際競爭能力的複合型人才,促進我市出國(境)培訓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專局)、外交部和省市有關檔案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境)培訓,是指我市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技術和管理人員赴國外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採取聽課、研修或實習等形式,學習先進生產技術、科學管理經驗以及其它國內難以學到的業務知識。
第三條 成都市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市外專局)為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出國(境)培訓項目實行計畫管理。
第四條 出國(境)培訓項目分為審核類、審批類。
(一)審核類項目。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通過友好關係或經濟技術合作關係等與外方簽約安排的國(境)外培訓,屬審核類項目。審核類項目需做項目計畫申報,報國家外專局立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下達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國家外專局審核並出具《出國(境)培訓審核件》。
(二)審批類項目。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人員到國外培訓,又需申請國家外專局經費資助的培訓項目屬審批類項目。審批類項目需做項目計畫申報,報國家外專局立項。由國家外專局審批並出具《出國(境)培訓任務批件》,再經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出國(境)培訓任務確認件》。
第五條 組團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1-3個月以內的短期培訓項目,鼓勵申報3個月至1年的中長期培訓項目,但不得超過1年期。長期培訓項目不包括攻讀學位。短期培訓團組原則上不超過30人,中長期培訓團組根據項目需要確定人數。
第二章 立 項
第六條 組團單位可根據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本部門(系統)、本地區工作實際編制年度培訓計畫,填寫《出國(境)培訓項目申請表》,每年分兩次報市外專局匯總(5月、11月各報一次),由市外專局、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並經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報國家外專局批准立項。出國(境)培訓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培訓選題要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
(二)培訓內容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戰略和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三)培訓成果要有助於我市緊缺人才的培養;有助於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關鍵技術把握;有助於提高我市公共行政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級各黨政群機關和各區(市)縣可組織本部門(系統)、本地區的人員出國(境)培訓。企事業單位組織派遣團組出國(境)培訓,應按照國家外專局、外交部外專發〔1993〕204號檔案精神進行工作資格認定。
第八條 項目的篩選依照國家外專局關於控制總量、突出重點、按需派遣、確保質量、規範管理、狠抓成果的指導原則,根據本市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培訓專業結構和所去國家的布局,避免集中於少數國家和地區或重複組團的現象。
第九條 市外專局根據國家外專局的立項批覆,下達立項通知,各組團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的執行和實施。
第三章 實 施
第十條 項目執行
(一)培訓項目必須在批准年度的12月25日前執行完畢。凡不能在此時間內完成培訓任務回國的,該項目予以撤銷,確屬工作需要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報。
(二)組團單位應嚴格按培訓業務內容組織有關人員參團,不得拉關係、搞照顧,讓無關人員搭車參加培訓團組,一旦發現,將取消組團資格。
(三)組團單位應按要求報送項目材料,經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副局以上領導需報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由市外專局報國家外專局審批(審核)。國家外專局任務批件(審核件)下達後,不得更換人員、培訓機構、國別和日程安排。
第十一條 人員條件
(一)嚴格遵循德才兼備、按需派遣,學以致用,寧缺毋濫的選派原則,選拔熱愛祖國、品行端正、廉潔守法、專業對口、求知慾強、愛崗敬業、身體健康和外語合格的人員出國(境)培訓。
(二)出國(境)培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年齡50周歲以下。個別有特殊需要的(如擔任團長或局級幹部),經派遣單位專函說明,其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但不超過55周歲。出國(境)培訓團組中50周歲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在報送材料時,50周歲以上人員需附健康體檢表及所在單位健康擔保函。
(三)45周歲以下的出國培訓人員原則上要參加全國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考試(BFT),短期培訓需取得初級證書,中長期必須取得中高級證書。高等院校外語專業專科以上畢業生,曾在國外連續獨立工作或學習1年以上者可以免於BFT考試。
(四)短期培訓團組中,必須有1名生活翻譯,翻譯人員必須具備合格的外語水平和證書。
第十二條 培訓渠道
(一)國家外專局已認定的渠道。
(二)國(境)外的政府部門、公益團體、國際組織和知名企業、大學等渠道可報國家外專局同意先使用後評估,其它渠道必須經過國家外專局評估認定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培訓費用
(一)嚴格按照國家外專局和財政部《出國(境)培訓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外專發〔2003〕15號)和財行〔2001〕73號、外專發〔2002〕95號、外專發〔2002〕96號文規定,預算出國(境)培訓費用。組團單位嚴禁高額收費盈利。各組團單位在向市外專局報送材料時需提交收費通知的檔案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國內辦理手續費用,預培訓費用,國際旅費和國(境)外人均費用。
(二)不得超標準收費及挪用、剋扣、私分或變相私分培訓費用,不得超標準發放個人零用錢,對違規者,將交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取消組團資格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審批類培訓項目,按國家外專局有關規定執行,但在組團和收費通知時應註明國家外專局資助比例。國家資助比例部分,每位團員應享受均等資助比例。
(四)審批類培訓項目,辦好一切出國手續後,在出國前五個工作日,持市外專局介紹信、國家外專局出國任務批件、經費通知單、有效簽證的出國(境)培訓人員護照、民航購票點的有效訂票單,到國家外專局財務司領取資助款。團組回國1個月內,持所有出國(境)培訓人員的護照及有關原始單據或發票分割單到國家外專局財務司核銷資助經費。國家外專局核銷部份不得重複報銷。
第十四條 培訓內容與日程
(一)組團單位及培訓渠道應確保培訓質量,按主題設計培訓課程。學習內容要充實,要有稱職的授課人員和對口的交流單位。在外授課時間不得少於全程時間的1/3。工作日應安排與業務有關的學習交流活動。國外培訓地點應相對固定,除歐盟國家外,限一個國家的1-3個城市內培訓。在外日程安排應預先報市外專局審核。
(二)嚴禁工作日安排遊覽活動,對假借培訓名義公費出國(境)遊覽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及團組負責人的責任,並暫停單位組團資格。
(三)嚴禁利用周末到周邊國家遊覽或繞道其它國家。未經國家外專局批准不得經停香港。
(四)出國(境)培訓前,必須組織國內預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天。內容包括:外事紀律教育、國家安全教育;進行業務教育和熟悉培訓主題相關知識;了解所到國的基本國情;組織分工和行程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 境外團組管理
(一)組團單位必須選好團長人選,在外培訓期間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應由熟悉業務、善於管理的業務主管負責人擔任。
(二)培訓人員在培訓結束後應按時回國,不得以任何其它理由滯留在外。
(三)培訓人員回國後,由組團單位負責及時收回培訓人員的護照、於回國後15天內上交市外事辦。
第十六條 培訓成果
(一)出國(境)培訓團組應在回國後一個月內向市外專局、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團組培訓總結報告(附電子版及與培訓有關的影像材料),同時提交對培訓渠道的評估表,每位學員應在回國後15天內向所在單位遞交個人學習小結。
(二)市外專局負責培訓成果總結、跟蹤和推廣工作,每年彙編培訓總結報告,報國家外專局。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監督
市外專局、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將對執行本辦法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不同情況進行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單位組團資格,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外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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