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營業稅是對提供勞務、
出售無形資產或者
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營業稅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營業稅額=
營業額×稅率。公式中的營業額是指企業提供
應稅勞務、出售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而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企業按規定應交的營業稅,在“
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定“應交營業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會計處理
一般處理
企業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規定應交的營業稅,應通過“
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即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
例1:甲公司(工業企業)對外提供運輸勞務,收入100000元,
營業稅稅率3%。企業結轉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應交營業稅=100000×3%=3000(元)
不動產
例2:甲公司(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一棟廠房,廠房原價9500000元,已提折舊5500000元。出售所得收入6600000元已存入銀行,以
銀行存款支付清理費用40000元,廠房清理完畢,營業稅稅率為5%。根據這項經濟業務,該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銷售廠房應交的營業稅=6600000×5%=330000(元)
2、借:固定資產清理 37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6600000
4、借:固定資產清理2230000
無形資產
例3:甲公司將擁有的一項
專利權出售,取得收入180000元已存入銀行。該專利權的攤余價值為120000元,已
計提的
減值準備為2000元,營業稅稅率為5%。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出售專利權應交的營業稅=180000×5%=9000(元)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 12000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9000
企業以銀行存款上交應交營業稅時,借記“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例如,甲公司交納上述3個安全中所涉及的營業稅總計342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42000
貸:銀行存款 342000
賬務處理
介紹分析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納營業
稅額按照
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由於不同方式轉讓無形資產的會計賬務處理不同,相應地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也不相同。
(一)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營業稅的賬務處理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
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受讓方只能取得
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在轉讓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情況下,由於轉讓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註銷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
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
費用支出計入
其他業務支出。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交的營業稅屬於與轉讓有關的支出,因而計入
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如:A公司與H企業於2002年底達成協定,A公司允許H企業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標,H企業於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50000元。則A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每月月初收到商標使用費時: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0
同時計算出應繳納的營業稅(50000×5%),並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500
出售無形資產是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不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在出售無形資產的情況下,由於出售企業不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應當註銷所
出售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即無形資產
賬面餘額與相應的己
計提減值準備),出售無形資產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與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
差額計入
營業外收入或
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則作為相應營業外收入的減少或營業外支出的增加。
例如:B公司於2003年7月18日將擁有的一項
專利權出售,取得收入300 000元,應交的營業稅為15 000元。該專利權的賬面餘額230 000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為10 000元,則B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00 000
貸:無形資產 230 000
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是企業
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這裡所轉讓的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註銷用以抵償債務的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根據債務重組的有關
會計處理方法,
債務人用
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按照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債務,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
稅費的
差額,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例如 C公司欠K企業購貨款500000元,由於資金周轉困難,短期內無法支付貨款。經協商,2003年8月15日達成協定,K企業同意C公司立即以一項
專利權清償債務。該專利權的
賬面餘額425000元,未
計提減值準備,這項專利權轉讓應交營業稅25000元(即425000×5%),則C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貸:無形資產 425 000
營業外收入 53750
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屬於非貨幣性交易。這裡所轉讓的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當註銷所換出的無形資產的
賬面價值。根據非貨幣性交易的有關
會計處理方法,在不涉及
補價的情況下,企業應以換出
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
入賬價值。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的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應按換出
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例如:D公司以其一項
專利權與M企業的一台設備(該設備無需安裝)交換。D公司的該項專利權
賬面餘額450 000元,已
計提減值準備100 000元,
公允價值為400 000元。M企業的該台設備賬面原價為500 000元,已
計提折舊100 000,公允價值為400 000元。D公司換入的設備作為自用
固定資產。這裡,專利權與設備交換的這項交易,不涉及
貨幣性資產,也不涉及
補價,因此屬於非貨幣性交易。D公司換出專利權應交營業稅20 000元(即400 000×5%) 換入的設備應按換出專利權的
賬面價值350 000元(即450 000-100 000)加上應交營業稅20 000元作為
入賬價值。則D公司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370 000
貸:無形資產 450 000
設定分析
國稅發(1997)5號檔案《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金融保險營業稅稅率由現行的5%提高到8%。提高營業稅稅率後,除各銀行總行、保險民公司交納的營業稅仍全部歸
中央財政收入外,其餘金融、保險企業交納的營業稅,按原5%稅率徵收的部分,歸
地方財政收入,按提高3%稅率徵收的部分,歸個央財政收入。第七條規定,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後,對隨同營業稅附征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
教育費附加,仍按原稅率5%計征,提高3%稅率的部分予以免徵。附征的收入仍歸地方財政收入。第八條規定,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後,現由
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的金、保險
企業營業稅,改由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共同徵收。其中按原5%稅率計征部份,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按提高3%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營業稅,繼續由
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隨同營業稅徵收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
教育費附加。由
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
這一調整兩年多來企業按金融
會計制度設定“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
國稅、
地稅徵收營業稅一併計入,而且提高3%稅率的部分予以免徵
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檢查“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一下分不清已交國稅、地稅各多少
稅額。如有
餘額到底是國稅的還是地稅的。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國稅)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地稅)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地稅)
這樣就可以清楚地分清應交
國稅多少、地稅多少,便於檢查和核算。
處理方法
建造契約是施工企業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契約。對於契約
收入的確認時間,建造契約準則規定了 3種:1.施工期較長、施工期跨越了一個或幾個
會計年度、在
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契約,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當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契約收入;2.在以前會計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契約,在契約完工的當期確認收入;3.能確認補償費用(即
契約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發生的當期。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建造安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實行契約完成後一次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契約,為完成契約、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契約價款結算的當天;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
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3.實行按工程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契約,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4.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契約,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顯然,對契約
收入的確認,
建造契約準則與相關稅法規定存在著時間上和金額上的差異。舉例說明如下:
某建築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0萬元的建造契約,工程已於2002年7月3日開工,到2003年12月10日完工。該契約在2002年末預計
總成本為80萬元,2002年末實際發生的成本為20萬元,雙方實際按工程進度分段結算工程價款,2002年結算金額總計15萬元,實際收到的結算價款為 15萬元,營業稅稅率為3%(不考慮
教育費附加等稅金)。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2002年:
2.記錄已結算的工程價款
3.記錄已收的工程價款
貸:應收賬款 150000
4.計算完工進度=20÷80×100%=25%;2002年確認的收入=100×25%=25(萬元);2002年確認的毛利=(100-80)×25%=5(萬元);2002年確認的契約費用=25-5=20(萬元)。
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15萬元,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金額為雙方結算的
工程結算款,實際上繳的營業稅應為0.45萬元(15×3%),此時“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為
貸方餘額0.3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4500
2003年:
實際發生的成本為60萬元,結算價款為85萬元,實際收到的結算價款為85萬元。
借:工程施工--契約成本 600000
2.記錄已結算的工程價款
借:應收賬款 850000
3.記錄已收的工程價款
貸:應收賬款 850000
4.2003年完工進度=80÷80×100%=100%;2003年確認的收入=100×100%-25=75(萬元);2003年確認的毛利=(100-80)-5=15(萬元);2003年確認的契約費用=75-15=60(萬元)。
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85萬元,此時實際上繳的營業稅應為2.55萬元(85×3%)。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5500
貸:銀行存款 25500
借:工程結算 1000000
稅收算法
企業應在“應交稅費”賬戶下設定“應交營業稅”明細賬戶,核算應交營業稅的發生、交納情況。該賬戶貸方登記應交納的營業稅,借方登記已交納的營業稅,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營業稅。
企業按照營業額及其適用稅率,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
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企業出售不動產時,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
固定資產清理”等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實際交納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例】20×9年8月,A管理諮詢公司某月的營業收入為500萬元,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9月7日,A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繳納了8月份的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不考慮其他稅費。
(1)計算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時: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50 0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7 5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7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