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權利”的對稱。英國行政法用語。是指政府可根據自己的意願給予、停止和取消“施捨”或“賞金”,接受人對這些“施捨”或“賞金”沒有固有的權利,這些“施捨”或“賞金”可以在沒有正當程式保障的情況下被拒絕或撤銷.,而有關權利的拒絕或取消必須有正當程式。主要的特許權案件包括許可證、移民、政府僱傭與政府契約、政府福利等。特許權的觀念是在政府職能比較狹窄的時期產生的,影響比較小。隨著國家職能的擴張,國家福利事業的發展,特許權的觀念使受惠於政府的公民喪失法律保護,從而對行政權的濫用缺乏對抗手段,從而引起人們的批評。人們認為政府給予公民便利,亦應有適當的方式,不能武斷專橫。戈德伯格訴凱利案中,法院的判決意見與傳統的特許權概念分道揚鑣,特許權和權利的二分法在行政程式中被徹底消除,從而特許權案件中只保留了外國人入境的案件。不過特許權觀念的消失不意味著正當法律程式是要求政府在採取與特定個人相關的行動之前都必須舉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