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惠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業經十三屆34次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7日印發,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內容和程式,嚴格火災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等有關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含較大)以下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爆炸物品爆炸或者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事故;
  (三)因危險化學品、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導致燃燒的;
  (五)電力設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災;
  (六)森林、核設施、軍事設施、民航、鐵路火災;
  (七)船舶、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水上交通事故。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委託、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條 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大隊或市消防救援支隊應當提出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本級人民政府應在收到請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並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負責人。消防救援機構在獲得批覆後牽頭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可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介入火災事故調查,紀檢監察機關派員列席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
  調查組一般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以及屬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與火災事故相關的職能部門派員組成,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也可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參與調查。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擔任,副組長由負責牽頭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調查組各成員單位應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九條 根據事故情況和工作需要,火災事故調查組可設技術組、管理組、責任追究組和綜合組等工作小組。
  第十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傷亡人數及傷亡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組織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評估事故發生後所在鎮(街)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撰寫;
  (六)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及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技術組組長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分管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等管理職責、個人履職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查明事故涉及的屬地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初步責任認定;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四)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由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工會、屬地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分管領導擔任。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組負責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依法對工程建設、建築物或場所投入使用後使用主體以及消防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查等環節開展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個人主體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對有關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在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存在的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等問題提出事故責任追究意見,經事故調查組審議後,將相關調查材料及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責任追究組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並起草事故調查報告。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負責籌備成立事故調查組、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相關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管理;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及分析,及時對調查組提出輿情處置的建議;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堅持調查人員迴避原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一)屬於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存在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或者存在矛盾糾紛、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調查的信息。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與火災事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關證據材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向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請示結案;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60日。
  第二十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縣級人民政府批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前,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先將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市消防救援支隊按規定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公開,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或者負責火災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結案通知後9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或聘請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
  第二十六條 評估工作組依據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和防範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紀檢監察機關參加評估工作的,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關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對評估報告中認定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未依法處理或相關防範整改措施未落實的,上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履行監管責任;對逾期未落實整改再次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責問責。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黨員領導幹部或公職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惠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
  目前,各級消防法律法規都明確了火災事故的調查主體為消防救援機構,但是並沒有對火災事故的調查程式、範圍、要求及組織實施進行明確,導致在現實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歧義,甚至由於各職能部門對相關法規的理解偏差,而無法及時有效地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從而耽誤了火災事故調查,滯後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和責任處理,因此,結合我市實際出台一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顯得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二、《規定》出台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4.《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省政府令282號)。
  (二)檔案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
  2.《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能夠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通知》(惠市委辦字〔2020〕60號)。
  三、主要內容是什麼?
  《規定》在結構上不作分章表述,共29條,內容主要包括調查許可權及火災性質、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生效日期等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
  一是對《規定》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對不同等級的火災事故調查許可權進行明確,做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二是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權屬性質和工作要求,進一步規範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運行模式。三是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對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和工作分工做了明確,保證火災事故調查組的高效運行。
  (二)嚴格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一是完善調查組的成立機制。發生火災事故以後,經過評估需要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按審批許可權報請所屬的人民政府進行審批。二是設定火災事故調查功能組的職責分工。《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要求,設定了各功能組的職責分工,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各功能組能夠按照工作要求迅速開展工作。三是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機制。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明確了對有關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在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安全責任案方面存在的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處理許可權和程式,確定了調查報告提交期限和處理情況的報告期限。
  (三)完善後續管理監督機制。
  一是建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機制。對評估的方式、評估內容和工作要求、報告備案、工作人員追責問責情況進行了明確。二是完善了火災事故後續跟蹤機制。在火災事故調查組結束工作以後,定期對相關整改要求進行跟蹤評估,防止整改建議和措施不落地的情況,調查報告出台後持續對該事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三是對評估的方式方法進行明確。為規範評估組的工作方式,統一工作標準,避免評估組隨意擴大評估範圍,對現場評估的工作方式進行了明確,使評估更具可操作性。
  (四)其他內容。
  對與現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有出入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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