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審計是指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對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計。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審計,一般是通過對建設單位的設備器材採購明細帳、採購驗收入庫憑證、發出憑證以及採購計畫和契約等資料,進行審查核對。
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審計是指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對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計。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審計,一般是通過對建設單位的設備器材採購明細帳、採購驗收入庫憑證、發出憑證以及採購計畫和契約等資料,進行審查核對。
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審計是指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對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計。建設單位設備器材採購審計,一般是通過對建設單位的設備器材採購明細帳、採購驗收入庫憑證、發出...
設備器材採購審計是對列入基本建設計畫的各種需要安裝和不需要安裝的設備以及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器材、構成工程成本和有助於成本形成的器具材料的審計。其主要內容: (1)設備器材採購計畫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設備清單,其價格是否合理; ...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應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財政資金、各項...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包括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工程量變動、隱蔽工程驗收、材料及設備採購價格、設計變更等,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政府投資建設...
(四)建設單位自行採購設備和主要材料契約、清單以及出入庫驗收資料和重大設計變更資料;(五)工程進度報表、財務報表和工程竣工決算書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六)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投資項目...
9.施工單位採購材料的原始證明;10.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和建設單位供料明細表;11.有關編制施工圖預算的規範性檔案和規定;12.招標投標工程變動項目的有關檔案;13.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副本;14.其他影響工程...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提供審計所需資料(包括電子資料,下同),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提供必要的審計工作條件。第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經費應納入交通運輸單位預算,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審計,按照建設項目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報上一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
(六)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第三條屬於本市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第四條市審計機關...
(五)項目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情況;(六)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設定和落實情況;(七)依照有關規定採購設備、材料及設備、材料的管理情況;(八)項目稅、費計繳情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 ...
(五)建設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採購和工程管理情況;(六)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七)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實施建設項目竣工決算...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造價諮詢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適用本辦法。實施政府投資審計時,應明確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為被...
第四條 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審計程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諮詢、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一)...
第十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一)變更工程量的簽證是否真實或者符合國家規定;(二)監理收費情況;(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設備、材料採購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一)...
建設單位選擇社會審計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結)算審計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政府服務採購相關規定的程式確定。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監管與審計監督協作機制。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七)建設項目工程結算資料;(八)建設項目設備、材料採購及入庫、出庫資料;(九)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九條 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內容:(一)建設項目投資...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
(五)建設成本及財務收支核算情況;(六)工程結算情況;(七)建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的採購及管理情況;(八)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九)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一)建設單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二)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四)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情況;(五)建設成本及其他...
第二條 凡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由市、縣(市、區)政府管理的單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建設項目涉及到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