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固鎮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是固鎮縣政府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鎮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固鎮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項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蚌埠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蚌政〔2017〕76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占概算總投資比例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各建設單位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主體管理責任,加強對本單位及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加強對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編制、招標投標、契約簽訂及履行、隱蔽工程交接、工程變更等重要環節的跟蹤監督。對隱蔽工程應確定專人對其形態、規格、材料、結構等進行準確驗證並記錄在案。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視同年度計畫項目管理。
審計機關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應當徵求縣發改、縣財政等部門意見。縣發改、縣財政等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及時抄送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項目的實施情況報送審計機關。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契約管理、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和工程變更情況;
(四)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五)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八)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十)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送審結算價超過契約價10%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同意工程變更的批准檔案。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包括工程價款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跟蹤審計三種類型:
(一)工程價款結算審計。審計機關及協審機構在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招標投標政策執行情況;
2.工程變更、簽證管理情況;
3.契約價款結算條款履約及工程價款結算情況,有無高估冒算;
4.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二)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及協審機構在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2.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契約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3.征地、拆遷政策執行及資金支付情況;
4.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5.工程變更和簽證管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6.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7.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8.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9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及協審機構在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2.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契約管理和工程監理等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3.工程變更、簽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審批程式履行情況;
4.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5.工程資金支付情況;
6.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及竣工決算審計按照程式組織實施:
(一)建設單位應及時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結(決)算資料進行審查簽章,原則上,在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供工程結(決)算的完整資料。具體包括如下:
1.項目立項批覆及相關檔案;
2.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採購等招投標檔案、契約;
3.工程建設過程中變更及審批和竣工驗收等資料;
4.隱蔽工程應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驗證資料;
5.工程價款結算書;
6.其他與工程價款結(決)算有關的資料。
所有報審資料必須為原件並由建設單位送審,不得由施工單位直接或代為送審。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進行書面承諾。
(二)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不得受理審計:
1.應當履行招投標程式而未履行的;
2.應當履行政府採購程式而未履行的;
3.工程變更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的;
4項目竣工後不按規定時間報審,項目形態發生變化的;
5.未在契約中列明高估冒算違約金條款的;
6.其他不予立項的情形。
因搶險、救災等臨時性、突擊性、時效性需要緊急實施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特殊原因沒有履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程式的,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的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安排受理。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審計工作不能開展的,審計機關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暫停審計或退審:
(一)建設和施工等相關責任單位不配合審計工作的;
(二)契約存在條款歧義,影響工程造價確定,經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的;
(三)工程結算相關責任單位收到審計結果徵求意見稿,在10個工作日內不確認審計結果、也不書面提出反饋意見的;
(四)契約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進入司法程式的;
(五)審計機關認為其他需要暫停審計或退審的。
(六) 因暫停審計或退審產生的後果由引起暫停審計或退審的責任單位承擔。暫停審計項目具備審計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審計機關書面申請重新啟動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巨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契約、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協審人員應對其出具審計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所需經費(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專業人員以及購置必要的專用設備等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對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超過送審金額10%的,其超過10%以上部分的審計諮詢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審計諮詢費用由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結算款時代扣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或者在契約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為有效遏制施工單位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契約中明確相應工程價款高估冒算違約條款,列明:施工單位編制工程價款結算時,不得有高估冒算行為;對單項工程的審減率〔(送審金額-審定金額)/送審金額×100%〕超過10%(不含)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減率超過10%以上部分審減額的10%承擔高估冒算違約金,同時監理公司的監理費按上述同比例扣減。審減率超過10%以上的,建設單位對監理公司、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高估冒算違約金、扣減的監理費由建設單位代扣上繳財政。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後,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符合報審條件的審計項目,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並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重大項目的審計進展情況及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應以審計信息專報的形式報告縣政府。每年向縣政府報告審計結果,依法對審計結果進行公告。
紀檢監察、組織等部門要把審計結果作為機關效能考核、幹部考核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涉及項目有關單位和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原《固鎮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固政辦〔2012〕3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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