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拉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在2004.12.29由拉薩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11月1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保障建設資金合法、合規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國家投資本市實施的建設項目,財政撥款投資建設項目,援藏資金建設項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貸款或者自籌新建、改擴建、遷建建設項目,國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局(下稱審計機關)是本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期間、竣工決算的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經審計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建設項目的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計。
建設單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算、決算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應當報管轄區內審計機關備案。
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審計費用,列入工程成本。審計費用列入概算批覆。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建設項目實施監督並對審計結果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機關認為需要依法處理、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當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六條 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後、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開工前審計申請,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該建設項目的開工前審計並出具相應的審計意見書。
審計機關安排進行開工前審計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開工前審計申請報告和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批准檔案;
(三)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依據資料、前期財務支出及資金結存資料;
(四)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
(五)建設項目辦理納稅申報的有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監督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規模、總投資批准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建設期間審計即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建設、施工等相關單位應噹噹向審計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編制資料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建設項目的契約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資料;
(三)建設項目施工圖紙和設計圖紙變更等資料;
(四)建設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資料;
(五)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六)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七)建設項目工程結算資料;
(八)建設項目設備、材料採購及入庫、出庫資料;
(九)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報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概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設計內容變更和變更程式的合法性、合規性;
(二)建設項目契約中與建設資金相關的條款及契約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項目資金到賬的真實性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建設項目與其他資金分別建賬、獨立核算的真實性、合規性;
(五)建設項目資金支付與該建設項目施工進度的一致性;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書、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建設資金到賬情況和未到賬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程度;
(四)建設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建設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投資包乾指標完成的真實性,結餘資金的真實性和分配、使用的合規性;
(八)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九)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按規定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的建設項目未經審計而擅自開工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辦開工前審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審計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未經審計機關實施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在對其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時認為有必要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預算(概算)執行情況有關內容進行審計的,可以一併審計。
第十三條 凡未經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單位的竣工決算,財政性資金、援藏資金不予全額撥付,房屋產權部門不得進行產權登記,施工工程尾款不得付清。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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