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申報確認
第三章獎勵實施
第四章權益保護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見蜜旋漏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自治區戶籍居民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其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達獄笑備全,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在救人、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等被確認的行為人。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部門協調機制與經費保障措施,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負責統籌協調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漏戶護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相關工作。
工會、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堡棕糊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以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依法設立見義勇為社會組織,協助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關愛見義勇為人員。
鼓勵公民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積極援助和支持。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見義勇為宣傳教育,普及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的知識,營造崇尚和支持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報導見義勇為人員先進事跡以及獎勵和保護的相關活動。
第二章 申報確認
第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表現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二)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協助偵破
重大刑事案件、主動抓獲或者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
(四)救人、搶險、救災;
(五)其他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由行為發生地縣級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見義勇為的,可以向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舉薦見義勇為,並提供證明材料或者線索。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發現鞏鑽請甩見義勇為的,應當告知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享有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權利;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經調查核實後可以主動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自治區設立統一的見義勇為信息平台和申報、舉薦電話,向社會公布申報、舉薦、確認、獎勵和保護等信息。
第十四條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受理申報、舉薦後,應當及時調查樂罪主核實,見義勇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材料,不得隱瞞、歪曲事實。
第十五條 社會閥夜囑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經調查核實,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將擬確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因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不利於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的,可以不予公示。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重新核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舉薦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報人、舉薦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並告知申報人、舉薦人。
第十七條 申報人、舉薦人對不予確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申請覆核。覆核決定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並書面告知覆核申請人和原確認部門。
第三章 獎勵實施
第十八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獎勵:
(一)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在自治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十萬元的獎金;
(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在設區的市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五萬元的獎金;
(三)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在縣(市、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三萬元的獎金;
(四)其他見義勇為人員,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給予適當獎金。
對見義勇為人員頒發獎金的具體標準,由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的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以按照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其他褒獎,優先推薦參與表彰獎勵活動。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按照國家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但是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和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等情況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應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並在醫療、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救治,實行先搶救治療、後付費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收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護理、交通等合理費用,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加害人、責任人不明、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
見義勇為基金會為見義勇為人員購買無記名商業保險的,由商業保險機構按照規定支付;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三)見義勇為基金會未購買無記名商業保險、相關費用不在無記名商業保險支付範圍或者無記名商業保險支付不足的部分費用,且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相關費用不符合
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從行為發生地或者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會收益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被社會保險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
工傷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國家有關傷殘人員撫恤管理的規定落實相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依法被評定為烈士、屬於因公犧牲或者視同工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待遇時,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民政部門應當將家庭生活困難且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和臨時救助範圍。
對於致孤人員,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且有供養意願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
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納入
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給予安排。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適齡子女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見義勇為行為地教育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在設區的市、縣域內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就讀。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適齡子女,教育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教育資助。
第三十一條 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免費乘坐
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
獲得設區的市、縣(市、區)級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以及遊覽景區的優待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對獲得縣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優待。
第三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有就業需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就業信息等服務;參加職業培訓符合條件的,免費培訓。在同等條件下,相關部門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就業。
人民政府開發的
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
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優先辦理證照。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產生法律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其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檔案和回訪制度,對見義勇為人員做好服務工作,監督各項社會保障措施的落實,並納入平安(綜治)建設考核。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由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予以保障,納入同級預算。
第三十八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見義勇為基金,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進行捐贈。
第四十條 見義勇為專項經費、見義勇為基金會收益應當用於:
(一)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
(二)救治見義勇為人員;
(三)撫恤、補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
(四)購買見義勇為死亡、傷殘人員的無記名商業保險;
(五)宣傳見義勇為事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條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遵守行政單位
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實施績效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見義勇為確認、獎勵和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調查核實、確認或者錯誤認定見義勇為人員;
(二)未按照規定獎勵、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三)截留、擠占、挪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四)私分、侵占、挪用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財產以及其他收入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經調查核實後,對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原確認部門撤銷其確認決定,由原獎勵單位撤銷其榮譽證書,並追回所獲獎金以及其他補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群體的獎勵和保護,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在外地見義勇為回廣西也能享受獎勵和保護
有的地方對見義勇為者的認定,以戶籍或者事發地為界。那么,廣西人在外地見義勇為,能否享受見義勇為獎勵?
有基層代表提出,廣西作為勞務輸出大省區,有不少廣西戶籍居民在區外實施見義勇為,應當將他們的獎勵和保護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提出,本自治區戶籍居民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其保護適用。這意味著,廣西人在外地見義勇為,回到廣西也能享受相關獎勵和保護。
為暢通見義勇為人員申報舉薦渠道,確保社會公眾知情權,《條例》規定,自治區設立統一的見義勇為信息平台和申報、舉薦電話,向社會公布申報、舉薦、確認、獎勵和保護等信息。
因見義勇為負傷治療期間工資福利不能少
見義勇為人員伸張社會正義的同時,往往承受著受到人身傷害的巨大風險,實踐中因見義勇為而負傷甚至致殘、死亡的事例屢見不鮮。
為弘揚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激勵大眾投身見義勇為行列,《條例》提出,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之內應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並在醫療、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尤其是在醫療保障方面,《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救治,實行先搶救治療、後付費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收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同時,對醫療等相關費用按照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支付的順序予以保障,確保見義勇為人員沒有後顧之憂。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提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待遇時,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先享住房保障 子女就近就讀公辦學校
《條例》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給予安排。
同時,《條例》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適齡子女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見義勇為行為地教育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在設區的市、縣域內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就讀。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適齡子女,教育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教育資助。
另外,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對獲得縣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優待。
相關連結
廣西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在自治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十萬元的獎金。
●見義勇為事跡突出,在設區的市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五萬元的獎金。
●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在縣(市、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三萬元的獎金。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按照國家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內容解讀
條例分為七章,包括總則、申報確認、獎勵實施、權益保護、經費保障、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四十六條。凡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本自治區戶籍居民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其保護適用本條例,兼顧屬地和屬人保護。
在見義勇為人員獎勵的獎金方面,一是明確獎金底數:事跡特別突出,在自治區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10萬元的獎金;事跡突出,在設區的市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5萬元的獎金;事跡比較突出,在縣(市、區)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3萬元的獎金。二是明確獎金免稅,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按照國家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條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醫療保障。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保障原則,實行先搶救治療、後付費原則,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條例明確規定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護理、交通等合理費用的承擔規則,確保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沒有後顧之憂。
二是明確教育優待。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適齡子女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見義勇為行為地教育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在設區的市、縣域內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就讀。
三是明確交通優待。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獲得設區的市、縣(市、區)級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以及遊覽景區。
(四)救人、搶險、救災;
(五)其他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由行為發生地縣級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見義勇為的,可以向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舉薦見義勇為,並提供證明材料或者線索。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發現見義勇為的,應當告知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享有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權利;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經調查核實後可以主動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自治區設立統一的見義勇為信息平台和申報、舉薦電話,向社會公布申報、舉薦、確認、獎勵和保護等信息。
第十四條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受理申報、舉薦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見義勇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材料,不得隱瞞、歪曲事實。
第十五條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經調查核實,擬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將擬確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因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不利於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的,可以不予公示。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重新核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舉薦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報人、舉薦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並告知申報人、舉薦人。
第十七條 申報人、舉薦人對不予確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申請覆核。覆核決定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並書面告知覆核申請人和原確認部門。
第三章 獎勵實施
第十八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獎勵:
(一)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在自治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十萬元的獎金;
(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在設區的市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五萬元的獎金;
(三)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在縣(市、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三萬元的獎金;
(四)其他見義勇為人員,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給予適當獎金。
對見義勇為人員頒發獎金的具體標準,由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的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以按照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其他褒獎,優先推薦參與表彰獎勵活動。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按照國家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但是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和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等情況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應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並在醫療、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救治,實行先搶救治療、後付費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收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護理、交通等合理費用,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加害人、責任人不明、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
見義勇為基金會為見義勇為人員購買無記名商業保險的,由商業保險機構按照規定支付;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三)見義勇為基金會未購買無記名商業保險、相關費用不在無記名商業保險支付範圍或者無記名商業保險支付不足的部分費用,且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相關費用不符合
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從行為發生地或者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會收益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被社會保險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
工傷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國家有關傷殘人員撫恤管理的規定落實相應待遇。
第二十七條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依法被評定為烈士、屬於因公犧牲或者視同工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待遇時,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民政部門應當將家庭生活困難且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和臨時救助範圍。
對於致孤人員,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且有供養意願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
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納入
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給予安排。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適齡子女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見義勇為行為地教育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在設區的市、縣域內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就讀。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適齡子女,教育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教育資助。
第三十一條 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免費乘坐
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
獲得設區的市、縣(市、區)級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以及遊覽景區的優待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對獲得縣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優待。
第三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有就業需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就業信息等服務;參加職業培訓符合條件的,免費培訓。在同等條件下,相關部門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就業。
人民政府開發的
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
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優先辦理證照。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產生法律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其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檔案和回訪制度,對見義勇為人員做好服務工作,監督各項社會保障措施的落實,並納入平安(綜治)建設考核。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由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予以保障,納入同級預算。
第三十八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見義勇為基金,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進行捐贈。
第四十條 見義勇為專項經費、見義勇為基金會收益應當用於:
(一)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
(二)救治見義勇為人員;
(三)撫恤、補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
(四)購買見義勇為死亡、傷殘人員的無記名商業保險;
(五)宣傳見義勇為事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條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遵守行政單位
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實施績效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見義勇為確認、獎勵和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調查核實、確認或者錯誤認定見義勇為人員;
(二)未按照規定獎勵、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三)截留、擠占、挪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四)私分、侵占、挪用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財產以及其他收入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經調查核實後,對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原確認部門撤銷其確認決定,由原獎勵單位撤銷其榮譽證書,並追回所獲獎金以及其他補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群體的獎勵和保護,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在外地見義勇為回廣西也能享受獎勵和保護
有的地方對見義勇為者的認定,以戶籍或者事發地為界。那么,廣西人在外地見義勇為,能否享受見義勇為獎勵?
有基層代表提出,廣西作為勞務輸出大省區,有不少廣西戶籍居民在區外實施見義勇為,應當將他們的獎勵和保護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提出,本自治區戶籍居民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其保護適用。這意味著,廣西人在外地見義勇為,回到廣西也能享受相關獎勵和保護。
為暢通見義勇為人員申報舉薦渠道,確保社會公眾知情權,《條例》規定,自治區設立統一的見義勇為信息平台和申報、舉薦電話,向社會公布申報、舉薦、確認、獎勵和保護等信息。
因見義勇為負傷治療期間工資福利不能少
見義勇為人員伸張社會正義的同時,往往承受著受到人身傷害的巨大風險,實踐中因見義勇為而負傷甚至致殘、死亡的事例屢見不鮮。
為弘揚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激勵大眾投身見義勇為行列,《條例》提出,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之內應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並在醫療、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尤其是在醫療保障方面,《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救治,實行先搶救治療、後付費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收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同時,對醫療等相關費用按照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支付的順序予以保障,確保見義勇為人員沒有後顧之憂。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提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待遇時,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慰問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先享住房保障 子女就近就讀公辦學校
《條例》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給予安排。
同時,《條例》規定,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適齡子女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見義勇為行為地教育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在設區的市、縣域內公辦幼稚園、公辦學校就讀。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適齡子女,教育部門應當優先給予教育資助。
另外,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對獲得縣級以上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優待。
相關連結
廣西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在自治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於十萬元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