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

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是為加強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建設,發揮民眾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特制定本規定,於1999年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
  • 發布時間:1999年
規定全文,修改部分的決定,

規定全文

(一九九O九一月二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建設,發揮民眾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眾治安聯防組織是指居(村)民委員會組建的治安聯防隊、治安巡邏隊、護街、護村隊等不同形式的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受當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的領導,在治安防範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任務是:
(一)宣傳教育民眾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防範意識,落實民眾性防盜、防火、防破壞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措施;
(二)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巡邏、安全檢查,維護當地的治安秩序;
(三)在發生治安事故、案件時,提供有關情況、線索,協助公安司法機關保護現場,查破案件,發現現行違法犯罪人員將其扭送當地公安機關;
(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解民間糾紛;
(五)向公安機關反映民眾對社會治安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各級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民眾治安聯防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支持和參加民眾治安聯防。
第六條 治安聯防隊員應挑選熱心於公益事業,思想作風正派,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識,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
治安聯防隊員應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核。
第七條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要建立、健全教育訓練和考核獎懲等制度。
第八條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侵害民眾合法權益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九條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不能行使公安機關的職權,但可協助公安人員執行公務;不著警察服裝,不配發武器,但在情況需要時,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當班執勤的治安聯防隊員可配備非殺傷性的防衛工具和通訊、報警用具。
第十條 治安聯防隊員執勤時應配帶明顯標誌,持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實行“民籌公助”的辦法,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向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治安聯防費的標準,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審定後,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此項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項用於治安聯防所需的各項開支,並定期結算公布。
第十三條 對積極參加民眾治安聯防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抓獲案犯的治安聯防隊員,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 治安聯防隊員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除給予獎勵或記功外,所需要的治療費、生活補助費和撫恤經費,可在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開支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第十五條 對違法亂紀的治安聯防隊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城鄉治安保衛委員會和保全服務公司的職責和任務,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部分的決定

一、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1990年2月1日粵府〔1990〕8號發布)
修改內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實行‘村居保障、政府補助’的辦法,主要從組建隊伍的社區居委、農村村委經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
2.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補助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經費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政府承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此項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項用於治安聯防所需的各項開支,並定期結算公布。”
3.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治安聯防隊員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除給予獎勵或記功外,所需要的治療費、生活補助費和撫恤經費,可在治安聯防經費中開支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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