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109號
【發布日期】1991-11-27
【生效日期】1991-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治安聯防工作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27日寧政發〔1991〕109號)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揮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治安聯防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的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治安聯防工作的領導,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所轄區域內的治安聯防工作,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須參加所在地的治安聯防工作。
第四條凡本自治區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組織形式與職責
第五條各市、縣(區)應當設立治安聯防指揮部,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治安聯防工作。
城市市區以街道,縣、市(郊區)以鄉(鎮)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隊。
治安聯防隊辦公室可設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治安聯防隊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業務指導,在公安派出所的具體組織下開展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有一名所長或副所長分管,並確定一名專職治安民警負責此項工作。
第七條治安聯防組織的職責是:
(一)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並將違法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統一組織下駐點值勤和流動巡邏;
(三)發現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立即組織保護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四)協助公安機關查獲、堵截、追捕各類犯罪分子。
第八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治安聯防隊員均可盤查:
(一)攜帶匕首、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或自製槍枝等兇器的;
(二)攜帶或運送來路不明可疑物品的;
(三)深夜成群結夥遊蕩街頭、行跡可疑的;
(四)以買物賣物為名走街串巷、行蹤詭秘的;
(五)其他行跡可疑需要盤查的。
第九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聯防人員可將其扭送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一)正在進行賭博、賣淫、利用封建迷信騙財害人、傳播淫穢物品或鬥毆、搶奪、傷害、盜竊、搶劫、強姦等現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設施的;
(三)正在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第十條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治安聯防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本區境內各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公園、影劇院、舞廳、展覽館、文化宮、群藝館、游泳池、旅館、車站等公共場所,均應成立治安聯防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並根據實際配備二至五名專(兼)職治安人員,在治安聯防隊的領導下,做好各項治安防範工作。
第三章 人員配備與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各街道、鄉鎮治安聯防隊員的配備,應當貫徹積極防範與節省人力、節約開支的原則,由公安派出所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確定人數。
治安聯防隊員可採取單位抽調或聘用的辦法,即由治安聯防隊從轄區內的單位職工中抽調,或聘用退休職工、家屬、待業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凡在本自治區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私營企業,均須根據職工人數按比例抽調人員參加所在轄區的治安聯防隊,一般二百至五百人的單位抽調一至人,五百至一千人的單位抽調二至三人,一千人以上的單位抽調三至五人。
不足二百人的單位與周圍居民輪流派人參加。樓群院落的治安聯防人員,按每百戶一至二人配備。
第十四條凡無法抽調人員的單位,本著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按該單位應當抽調人員數每人每月九十元的標準集資,有固定營業地址的個體工商戶,視其經營規模,每戶每月集資二至三十元。
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集資款項在本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經費由財政撥款的單位,從“其他”項目中列支。
農村從鄉鎮公積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抽調或選聘的治安聯防隊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立場堅定;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制觀念強;
(三)熱愛治安保衛工作,作風正派;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所擔負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治安聯防隊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指揮、堅守崗位、忠於職守;
(二)文明執勤、禮貌待人、不準打人、罵人、體罰人;
(三)廉潔奉公、秉公執法,不得違法亂紀、徇私舞弊或貪贓枉法;
(四)執行任務時佩戴由治安聯防指揮部統一制式的《治安聯防隊值勤》標誌,虛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七條治安聯防隊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各項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員守則;
(二)考勤制度;
(三)法律常識、業務學習制度;
(四)情況匯報及登記制度;
(五)贓款贓物、拾交物品登記上繳制度;
(六)交接班和檢查制度;
(七)崗位責任制度;
(八)獎罰制度。
第十八條治安聯防隊伍應當加強對隊員的教育和管理,堅持每月考評,並按月將隊員考勤及表現情況通知所在單位。
第四章 治安聯防人員的待遇和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派出參加治安聯防隊的在職職工,工資、福利、獎金等均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隊員巡邏執勤必需的夜餐費和節假日加班費,由所在治安聯防隊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支付;
聘用其他人員的生活補貼、獎金及夜餐費,由各治安聯防隊支付。
治安聯防隊經費,除地方財政適當撥款外,由收取的治安聯防集資費中開支。
第二十條各治安聯防組織應加強治安聯防經費的管理。
聯防經費必須用於治安聯防工作,不得挪用。
市、縣(區)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每年初,公安機關應將上一年度治安聯防經費的收支情況向當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治安聯防隊員在執行公務中因公致殘、犧牲的,由派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社會上招聘的人員,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按規定給予撫恤。
第二十二條凡被聘用連續工作三年以上的治安聯防隊員離開工作崗位時,由市、縣(區)治安聯防指揮部發給“社會治安聯防榮譽證書”。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治安聯防隊員盡職盡責,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抓獲現行犯罪人員,達到安全防範指標的,由治安聯防指揮部或同級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對其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有功人員,應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嘉獎、記功或按有關規定晉級。
第二十四條凡無故缺勤、失職、違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扣除工資、辭退或其他行政處分。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傷害無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