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營業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營業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廢止《廣東省營業演出管理條例》。該法規廢止之前根據該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仍然有效。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6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營業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1月3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營業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廢止《廣東省營業演出管理條例》的議案,鑒於該法規的基本內容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應當統一執行國家的法規,決定廢止《廣東省營業演出管理條例》。該法規廢止之前根據該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仍然有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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