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部門】 廣州市政府【發文字號】 穗府[2006]61號【發布日期】 2006.12.17【實施日期】 2006.01.01【時效性】 現行有效【效力級別】 地方規範性檔案【法規類別】 招工與就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一)指導思想。按照構建和諧廣州和建立城鄉平等就業制度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把就業再就業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把促進就業再就業擺在各級政府工作的優先位置,堅持在公共財政支出中優先安排促進就業資金;重點解決好就業難群體的再就業問題、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的同時,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統籌做好城鎮就業難群體、農村富餘勞動力、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再就業和流動人員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形成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目標任務。“十一五”期間,率先建立和完善城鄉平等就業制度,率先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率先建立和完善培訓促進就業和就業與社會保障聯動機制,率先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繼續做好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難群體的再就業工作,大力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不斷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質量。為本市戶籍城鄉勞動力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完成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任務,力爭每年新增就業崗位20萬個,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率達70%以上,其中“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就業率達55%以上,“零就業家庭”一人以上就業率達95%以上,“農轉居”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率達60%以上,流動人員就業錄用備案率達95%以上,年均培訓和轉移農村勞動力各5萬人,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以內。
(三)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堅持通過發展解決就業問題,實現經濟成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在推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安排重大項目時,把促進就業作為重要決策依據之一。協調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傳統優勢工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同時,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都市型產業及社區服務、公共衛生、城市環保等服務業。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和靈活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在發展中廣開就業門路,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
二、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就業再就業
(一)政策扶持的對象和範圍。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本意見規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持有本市有效失業憑證的本市戶籍城鎮失業人員(含農轉居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和未轉移就業的本市戶籍農村勞動力,可享受除稅收減免政策以外的相關扶持政策。其中重點就業援助對象包括:
(1)大齡失業人員:指女性35周歲、男性40周歲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大齡農轉居失業人員:指本市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女性30周歲、男性35周歲以上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3)低保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的城鎮失業人員。
(4)“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指持有本市《“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的失業人員。
(5)符合本市當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隨軍配偶。
(二)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稅費減免。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並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人員,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2.優先安排經營場地。由各級政府投資新辦的貿易市場或食品超市的經營攤位,應預留30%以上優先租賃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經營,並按規定減收租賃費、攤位費及衛生清潔費等費用。
3.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轉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每人最高不超過3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15萬元。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含農轉居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憑失業登記憑證等相關資料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創業培訓結業者從事個體經營,憑創業培訓合格證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4.社會保險補貼。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隨軍配偶、農村勞動力自主創業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由市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分別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下同),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1.稅費減免。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新增崗位當年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標準,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但執行尚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時間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2.提供信貸支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由銀行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
3.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對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本市重點就業援助對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勞動契約期限,分別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當年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勞動契約期限,分別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對2005年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招用“4050”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根據其勞動契約期限相應延長,直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上述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四)大力推進社區就業。對本市重點就業援助對象從事社區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或半年以上靈活就業協定書的,根據勞動契約或靈活就業協定書期限,分別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五)鼓勵靈活就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在區(縣級市)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了就業備案手續並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和應繳額度給予50%的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六)積極引導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和自主創業。建立畢業生準就業見習制度,依託企業建立一批見習基地,強化職業技能和操作能力訓練,提高其就業競爭力。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工商註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2年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費類收費。持《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卡》的高校畢業生,在其畢業後2年內,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七)減免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由市物價部門予以明確。
三、推進城鄉平等就業,強化就業服務
(一)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制,健全城鄉一體化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改革目前城鄉“二元體制”下的就業、失業登記服務管理辦法,按城鄉平等就業要求和思路,制定城鄉平等的就業、失業管理制度。落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健全和完善以政策諮詢、失業登記、就業備案、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援助、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夯實市、區(縣級市)、街(鎮)、社區(村)“四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二)建立公益性崗位申報聯審制度。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開發的公益性服務崗位(含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應招用本市戶籍勞動力,並優先招用本市重點就業援助對象。依託街(鎮)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對重點就業援助對象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崗位援助。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對有就業願望、且對崗位無特殊要求的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要履行1個月內援助其就業的承諾。
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推進素質就業
(一)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鑑定體系建設。依託高級技校,同時充分發揮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作用,建立面向全社會的示範性實訓鑑定基地。以初、中級技工職業技能培訓為基礎,以中、高級技工教育和企業培訓為依託,以技師、高級技師培養為高端帶動,逐步構建我市技能人才梯級均衡發展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形成“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機制,進一步完善具有廣州特色的“教育與培訓相結合、公辦與民辦相結合、以市場為主導、以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為核心、突出技能訓練”的培訓鑑定新格局。
(二)落實城鄉並重方針,切實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競爭能力。“十一五”期間,根據省政府組織實施“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的要求,組織培訓農村勞動力20萬人。按照技能培訓與當地經濟發展及中心鎮建設相結合,技能培訓與提高人員素質教育相結合的培訓方針,有針對性地選擇技能培訓項目,提高農村勞動力綜合素質。以創業培訓為龍頭,組織實施創業富民工程,加強組織失業人員、高等院校畢業生、有志願創業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勞動力開展創業培訓工作,努力爭取全市有就業願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有就業願望的“農轉居”人員、有就業願望的農村勞動力參加1次以上的職業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切實提高勞動者就業和創業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含持有《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卡》的高校畢業生)、城鎮戶籍在職職工、農村勞動力可享受1次職業培訓(包括創業培訓)補貼和技能鑑定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五、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各級政府要制訂失業應急預案,及時確定或調整失業警戒線,在失業進入預警狀態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努力減緩失業人數增加、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企業一次性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的,職工安置方案須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凡職工安置方案不明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嚴禁企業隨意裁員,避免因企業裁員造成大規模失業。
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一)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在認真分析我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結餘狀況,統籌考慮地方財政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安排的前提下,結合本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開展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試點工作,探索建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活保障體系。繼續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使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滿足各類不同層次參保人群的需要,形成基礎牢固、層次多樣、規模適度、運行平穩的社會保險保障機制。進一步研究解決社會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改進社會保險繳費與待遇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對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監管力度,提高企業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
七、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一)繼續強化就業再就業目標責任制。要繼續把增加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作為政府巨觀調控的重要指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建立健全就業再就業工作考核通報制度,市政府每年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在失業人員再就業、城鄉統籌就業、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失業調控、就業與社會保險聯動機制、促進就業資金投入六大方面的工作目標進行考核通報。
(二)加強就業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能。各級財政要繼續加大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的投入,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共同負擔該項資金,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勞動保障、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
(三)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政策審批的截止期暫定到2008年底,稅費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各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制定具體配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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