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06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24號,以下簡稱《省政府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就業再就業的目標任務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重點做好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關閉破產企業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切實抓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二、進一步完善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三)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尚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可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2.曾經是國有、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3.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
登記失業人員;
  5.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含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人員;單親家庭下崗失業的人員;特困職工家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等)。
《國務院通知》下發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
  (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我市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經營規模較大的可增加到5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組織起來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伙人、出資人人數和經營項目,按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數,人均2—5萬元的貸款額度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對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各級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我市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和進城創業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各級財政給予50%的貼息。人民銀行、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擔保公司等單位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登記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人均2—5萬元標準,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帳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人民銀行、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勞務派遣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在保潔、保全、保綠、家政等服務性行業和商貿企業就業,以及勞務派遣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在其單位本部就業或派遣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2005年底前我市勞務派遣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派遣至各行業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未到期的,符合原規定條件的在剩餘期限內可繼續享受,並按本《意見》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執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勞務派遣企業新招人員按本《意見》執行。
  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企業可享受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同等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我市在2005年底前已組建的各類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並已招用的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未到期的,符合原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並按本《意見》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執行。
  3.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
  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對於產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的,經同級勞動保障和國資監管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五)繼續援助困難群體就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4050”人員(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人員;單親家庭下崗失業的人員;特困職工家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員;“零就業家庭”的人員,經本人申請,社區(行政村)公示,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核實,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繼續落實我市過去有關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相關規定,建立公益性崗位申報、收集制度,為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崗位援助。公益性崗位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認定。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招收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低於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市區為每人每月22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各轄市的崗位補貼標準由各地自行制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我市過去有關崗位補貼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對各類用人單位在2005年底前招用的已在享受崗位補貼人員,給予相應的過渡期(不超過6個月),過渡期結束後,凡在非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各類人員,不再給予崗位補貼。
  2.對吸納就業困難對象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其他各類用人單位,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本《意見》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後,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並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相應險種的,給予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60%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應停止申領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人員如轉為失業並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後,可繼續申領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人員在申報社會保險補貼期間,如與有關單位建立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要件,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因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終止,而應按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六)做好省部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省部屬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省部屬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視同當地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發證機關每年對《再就業優惠證》進行年檢,未進行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自動作廢。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應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再就業優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標註,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對2005年底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各地、各有關部門應進行覆核。對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應及時辦理終結手續,不得重新發放《再就業優惠證》,重複享受扶持政策;對未到期的,要做好與新政策的銜接工作。省內其他地區按省規定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在我市範圍內適用,持證人員在我市流動就業的,憑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但不得重複享受。
  三、扶持新增勞動力就業,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
  (八)扶持新增勞動力就業。各轄市、區應制定專門的青年就業促進計畫,開展就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工作見習等活動,提高青年就業能力,促進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鼓勵和支持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到基層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內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選擇確定一批青年職業見習基地,建立青年職業見習制度,引導和鼓勵未就業的畢業生參加政府組織的見習活動。青年職業見習期一般為3—6個月,見習期間,適當發給見習青年一定的生活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人事、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九)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各轄市、區要進一步做好城市規劃區(指已撤村改社區居委會,下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中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就業服務工作。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將被征地農民名單抄送勞動保障部門。對我市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未能就業的,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登記證》,憑《就業登記證》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包括:正在享受城鎮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戶籍在當地並曾經在國有、城鎮大集體以上企事業單位工作過的失業人員),視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各轄市、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外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扶持政策。各級政府應加強被征地農民就業扶持力度,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較多的用人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用工補助,具體辦法由各轄市、區自行制定。
各級政府應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享受有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按照“誰征地誰負擔”的原則,在當地的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個被征地農民1500元計算(市區標準)一次性安排劃出,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資金統一使用。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同比例負擔,市級應負擔部分由市財政結算返還各區財政。我市其他地區的劃出標準由各地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和本《意見》自行制定。
  (十)扶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南北勞務協作工作的組織領導,重點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就業培訓、就業服務工作,多渠道、多形式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建立城鄉統籌的勞動保障管理和服務體系,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建立農村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幫扶制度。建立健全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經費籌措機制,各級政府都要加大對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工作的投入力度,從財政資金、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和集體資產收益中籌集一部分資金,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專項資金。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從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資金中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對農村勞動力進城求職,從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四、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十一)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者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整合市場資源,加快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十二)完善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範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諮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其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凡為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憑其免費提供服務的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或街道社區提供的就業證明,按國家和省明確的收費標準給予補貼。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免收的有關委託保存檔案費等有關費用,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予以補貼。
(十三)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最佳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四)加強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建立健全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在全市社區中開展創建“就業和社會保障示範社區”活動。依託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鄉鎮)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做好勞動力資源調查工作。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工作經費。今年年內在全市所有行政村配備一名勞動保障協管員,所需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解決。
  開展創建信用社區試點活動,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各類創業人員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資信評估符合條件者,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個人無不良信用記錄,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市以上開業指導專家論證通過的人員,對縣級以上勞模、再就業先進個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免除反擔保手續。對組織起來合夥創業的,其反擔保手續可以由主要負責人統一辦理。創建信用社區試點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銀行、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培養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相掛鈎的機制。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提供免費培訓的,憑其免費提供培訓的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或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提供的就業證明等材料,按國家和省明確的培訓收費標準,按照培訓合格率和培訓後就業率分段予以補貼,由就業再就業資金列支。
(十六)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實施“能力促創業計畫”,對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大力推廣SYB(創辦你的企業)、SIYB(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創業培訓模式,並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創業培訓結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努力做好後續服務。鼓勵和引導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開闢城鎮失業人員和青年初次創業基地,有關部門要提供技術、信息、市場分析、政策諮詢等“一站式”服務。
  (十七)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鑑定服務工作。建設一批公共實訓基地,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鑑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提供一次性免費職業技能鑑定服務,所需補貼按國家和省核定的各工種鑑定收費標準執行,由就業再就業資金列支。
  五、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十八)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開展失業調控。對因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及時採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穩定。全面推行以簽訂勞動契約、招退工為基礎的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制度。
  (十九)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並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範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後,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二十)規範企業裁員行為。要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對於企業規模性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5%、1年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10%的,須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不得列為裁減對象。
 (二十一)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的分割。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鼓勵、指導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積極開展就業促進工作。建立職業中介和勞務服務行業自治組織,實行行業自律。定期表彰講誠信、重服務、守規範、有實績的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組織,樹立職業介紹先進典型。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求職、招用和中介行為。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逾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契約、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二)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失業登記和統計制度。實行被征地農民就業、失業專項登記制度,單列進行統計。完善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對實現就業的新增勞動力進行就業登記,對未能就業的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和畢業半年後仍未找到工作崗位並有就業要求的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進行失業登記,發給《就業登記證》。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統一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試點,試點地區的試點方案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定期開展全市城鄉勞動力調查,建立健全城鄉就業和失業調查統計體系,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及動態分析監測系統,準確掌握全市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為失業調控的決策提供依據。
  (二十三)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積極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相關政策,明確和強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四)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儘快實現就業,並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後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於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二十五)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帳,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六)妥善處理並軌遺留問題。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並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勞動關係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
  (二十七)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對農村勞動者在城鎮單位就業的,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按使用的城鄉勞動者工資總額的2%、勞動者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者失業後同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多、基礎管理工作好的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試點,試點地區應具備的條件按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5號)確定,試點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後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將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七、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八)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繼續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切實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淨)增就業人數、控制失業率、落實就業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各級政府促進城鄉就業的具體工作目標,層層分解,並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督促檢查,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為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市政府將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轄市、區也要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落實部門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九)加大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促進就業再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資金投入,並列入財政預算。此外,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等經費。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加強輿論宣傳,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就業再就業政策。繼續樹立和宣傳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導廣大下崗失業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幫助民眾創業就業,廣泛宣傳和監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他們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就業服務,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三十一)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
  各轄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本《意見》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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